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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广告片十万元 “四大神医”是如何炼成的

2017年06月23日 09:50 | 作者:王天琪 李铁柱 |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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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电视台是否应担责 赔偿要有两个条件

在“四大神医”被揭露之后,不少人提出了疑问:播放这些名为电视节目实为广告的媒体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北青报记者查询发现,2016年1月,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宣判过一起案件。

在这起案件中,王先生在吉林市电视台科教农业频道看到名为白鲨鱼油的广告,宣称白鲨鱼油有让患者摆脱脑中风、脑梗塞、半身不遂、肢体麻木等功效。王先生按照广告中的热线电话拨打,花费3000多元购买了该款药品,但拆开药品后发现跟广告中描述的并不一致,没有治病的功效。王先生认为吉林市电视台违法发布未经审批的广告,虚假宣传保健食品的治疗功效,给自己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这个案件的关键问题是吉林市电视台作为广告的发布者,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电视台承担连带责任的两个前提是: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害。

本案中,吉林市电视台已经向王先生披露了经营者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及电话号码。同时,王先生的母亲并未服用白鲨鱼油,即不存在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害的情形。最终法院认定吉林电视台已构成虚假宣传,但王先生并没有举证证明其购买的白鲨鱼油对其本人或其母亲造成了损害,故要求退还货款3倍赔偿的主张法院没有支持。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通过电视购物出售的“药品”往往都没有药品批号,“吃不好也吃不坏”,对购买者一般构不成伤害,因此消费者要求播放此类节目的电视台进行赔偿,难度很大。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虎说,2015年,我国修改了《广告法》,当时之所以重点修改涉及医药类的广告内容,是因为很长时间以来,各种虚假医药类广告充斥各大小电视台、广播电台。

《广告法》修改之后,各种虚假医药类广告有所收敛。但是,各种改头换面的虚假医疗类广告开始不断推陈出新,这其中最为典型的、危害最大的就是,以电视节目或者广播节目的名义出现的虚假医疗广告。“以节目的形式出现,从专家的口中推荐出来,在观众或者听众看来就不是广告了,相当于医院的医生给开的药方。电视台、电台的公信力再加上节目中‘专家’的身份,足以让很多观众、听众对于节目的内容信以为真,产生信任感”。

赵虎表示,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广告必须标明“广告”字样或者提示“广告”,媒体也不得通过健康节目发布广告。

在目前披露的一些节目中,电视台作为“广告发布者”是广告行为的重要一环,也需要承担罚款,没收广告费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处理责任人、承担民事赔偿等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比如,如果电视台知道广告是虚假的但是仍然发布,工商管理部门可以没收广告费用,处以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最高可处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赵虎说,除了电视台,拍摄、制作这些节目片的影视公司或者广告公司,乃至刘洪滨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记者 王天琪 李铁柱  实习记者 张曜麟)

编辑:梁霄

关键词:广告片 神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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