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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低价揽客等六类非法一日游经营行为被禁

2017年07月10日 09:21 | 作者:田虎 |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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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安排购物时合法权益受损由旅行社先行赔付

除了对于非法一日游的违法情形做出处罚规定外,此次条例还从扩大公共服务供给,切断非法一日游信息传播链条、服务链条和利益链条的角度出发做出了一系列规定。其中包括规定交通行政部门应当合理布局轨道交通和公共交通线路、旅游者中转站和旅游交通服务设施(第二十二条);公共交通客运企业开设旅游公交(第三十九条);旅游客运汽车经营者可以开设旅游专线(第四十二条)等内容,为旅游者提供交通出行便利。同时还规定对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旅游实行电子行程单管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以屏蔽非法经营者。规定旅行社应当在旅游合同中明示游览景区或景点的具体名称,解决以水关、居庸关长城代替八达岭长城问题(第五十五条)。此外,还规定旅游者在旅行社或导游安排的购物场所购物,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旅行社负责处理并承担先行赔付义务(第四十七条),通过利益机制,倒逼旅行社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而接待旅游团队的购物场所、另行付费经营场所也应当同时向社会开放(第四十四条);景区对未在旅游网络服务平台备案的旅游团队,不得给予门票折扣(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姜俊梅表示,到京旅游者90%左右为散客,客观上存在着一日游需求。60%的旅游者在网上完成交通、住宿预订,在这个过程中,政府的公共信息服务支持不够。本市旅游基础设施整体可以满足旅游散客需求,但配置还存在着不科学、不合理之处,特别是在十三陵、八达岭长城一线,公共交通配置有待完善。姜俊梅指出,以北京旅游为例,天安门、故宫、颐和园、天坛,公共交通非常便利,散客旅游者一般就会选择坐地铁、公交;由于十三陵到八达岭之间的公共交通相对不便利,如果想一天游览两个世界文化遗产景区,一般就会参加旅行社组织的一日游,这种选择主要是出于交通考虑。“所以,针对非法一日游治理,我们既提出了堵和管的措施,也提出了解决游客需求的疏解方案,加强旅游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和发展旅游公交,以解决非法一日游产生的深层次问题。”

民宿具体管理规定明年8月1日前制定实施

近年来,民宿发展迅速,但国家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定,此次条例首次加入了“民宿”专节,为北京市民宿行业的发展做出了相关规定。

其中,规定民宿是指城乡居民利用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为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第五十六条),确立住宅性质的房屋从事住宿经营的合法性。明确开展民宿经营应当办理工商登记,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民宿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解决民宿市场准入问题,并与国家和本市已经出台或将要出台的规定做好衔接。同时还规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北京市实际,分别制定城区和乡村民宿的具体管理规定;相关政府部门履行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责任(第五十九条)。对此,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制一处处长王鸿剑向记者透露,北京市城区民宿和乡村民宿的具体管理规定,将不晚于2018年8月1日正式实施。

此外,本次条例中还在加强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加大信用惩戒力度,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实施旅游监管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如规定旅游行政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旅游信用信息平台,有关部门可根据旅游经营者信用信息采取有差别的管理措施(第六十三条);健全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对有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旅游者,景区和旅行社可以拒绝提供服务(第六十四条)。利用电子行程单制度实现对旅游团队的闭环管理(第二十五条);规定旅游客运车辆应当配备卫星定位装置和内部监控设施,并保障正常使用(第四十条),为政府部门利用电子行程单和车辆运行轨迹实现在线监控创造条件,为现场执法人员实施检查提供依据。

业内人士表示,《旅游法》对旅游者、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和旅游纠纷处理等方面的规定比较具体,对此,《条例》没有作出重复规定。同时,《旅游法》在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公共服务、网络旅游经营管理、自有住宅经营旅游、景区承载量和综合协调机制等方面的规定相对原则化,此次发布的《条例》对其加以了补充和细化,增强了《旅游法》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编辑:李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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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旅游 规定 一日游 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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