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社情·民意>你言我语 你言我语

网络成假冒伪劣食药案件高发地 调查取证执法难

2017年07月11日 10:52 | 作者:陈瑜 | 来源:科技日报
分享到: 

售假调查取证执法难

结合过去三个月的“净网行动”(严厉打击互联网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和近年来对网售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监测、打击的经验,北京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网监大队队长李旼介绍说,犯罪嫌疑人在知晓其所售商品为假药或有毒有害食品的情况下,为逃避打击,会在网店网页上采取隐藏式宣传方式,一般不直接在网页上对违法产品进行宣传,而是通过微信、QQ等网上通讯工具与客户沟通,达成意向后再以购买其他产品的名义付款交易。

由于微商兜售的商品、信息只通过“朋友圈”这样的“熟人”私密圈子传播,所以,当商品出现质量问题,也很容易在熟人关系间被“消化”掉。加上网络社交平台上,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很容易跨地域扩散,实名登记也无法直接牵出整个售假系统。

“即使收到举报,对于涉及微商的案件,以现在的行政手段,调查取证难度也极大。”李旼说。

中国互联网协会微商工作组秘书长于立娟坦言:“微商交易已经形成了一定规模,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约束,行业‘野蛮生长’态势较为明显。调查发现,微商从业者大多文化层次不高,甚至对法律知识一无所知,再加上社交的私密属性和闭环特点,微商出现了制假售假、虚假宣传等问题。”

王晨在报告中也提到,我国还没有形成全民积极举报违法行为、提供线索、配合办案的社会治理氛围;安全用药常识宣传普及不够,广大的药品消费者缺乏应有的药品安全知识和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不能识别保健食品冒充药品的违法行为,上当受骗现象时有发生。

要进一步加强互联网销售药品监管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莫文秀认为,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和普及,通过网络销售的非法添加药品保健品、跨境电商代购的药品也应纳入药品管理的范围,成为监管的重点。

一些自产自销的假药,大都违反了禁用药物的成分,而说明书中往往未提及,对人体危害难以预料。这些假药通过互联网销售,隐蔽性强、监管难度大。莫文秀希望药品监管部门能够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创新监管手段,强化监管效能,解决药品网络销售环节中存在的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受国务院委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毕井泉近日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药品管理工作情况时表示,将加强互联网销售药品监管,坚决制止并严肃惩处无实体零售药店资质向患者销售药品等违法行为。

“我非常赞成。”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龙超云说,网上买药没有安全感,能否设立或者成立由药品监督局认可的药品销售平台,或者是公益平台,成为消费者信赖的、依靠的、有权威性、市场引领性的医药销售平台。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车光铁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医药电商监管法律体系建设,合理设置医药电商准入机制、管理标准和适用范围,建立系统完备的网上药品交易监管制度,同时,进一步加强监管手段、技术和队伍建设,建立专业化物流配送体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保障网上购药质量安全。

“互联网发展催生了很多新业态,微商就是一个典型。但从行业发展来看,微商销售的‘三无’产品潜在危害非常大,完全有必要将微商纳入互联网食品药品监管的序列,既要对交易主体严格审查,互联网平台也要承担相关的责任。”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秘书长刘学聪建言。

然而,对于微商是不是“电商”,是否应与淘宝、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纳入一视同仁地监管,目前尚缺乏专门的法律适用条款。

鉴于行业法律规范的有限性,专家建议,最好借助正在立法进程中的《电子商务法》,从市场准入、权利义务、机制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微商这一电子商务时代的新业态实行全面监管,促进其逐步走上规范运行之路。(本报记者 陈 瑜)

编辑:梁霄

01 02

关键词:网络 假冒 伪劣 案件

更多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