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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审权下放至高校 这个“权”怎么用

2017年12月22日 15:20 | 作者:晋浩天 |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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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教育部、人社部不久前联合印发《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并进一步规范了高校职称评审工作。这是自2012年《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将高校副教授评审权审批调整为省级教育部门后,有关职称改革的第四份文件。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以来,《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先后印发,意在强化高校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一系列强力推进职称改革的政策文件,将为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带来怎样的新局面?且听各方解析。

每到年底,山西某高校教师陈锋的心情,就像此时的天气一样,寒意凝重,因为一年一度的职称评审开始了。

“真是难熬的季节。”陈锋沉沉地叹了口气,“评职称是高校老师最大的事。”为评正高,陈锋已经“熬”了四年,但依然感觉“遥遥无期”。前几年,是因为论文等“硬杠杠”不达标,后来,好不容易发够了文章,但因为学院没有指标,只能“干等着”。而在这漫长的过程中,任何有关职称的“风吹草动”,都会让他的神经紧绷。

教育部、人社部不久前联合印发《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当天,陈锋就盯着这份文件看了两遍。“把评审权下放给高校后,怎么管很关键,我们也最关心。这份文件对监管有了明确要求,对我们老师肯定是个利好。”他告诉记者。

《暂行办法》明确提出,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尚不具备独立评审能力的可以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对因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高校要进行整改等。

一年四份文件,剑指改革核心

一年之内连发四份文件,国家对高校职称改革力度之大、程度之深,前所未见。

今年1月,《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印发,明确提出将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符合条件的市地或社会组织,推动高校等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十多天之后,《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取消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这也意味着,高校可以自主评审副教授了。

4月,教育部等五部门发布《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再次强调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并明确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由高校自主组织职称评审、自主评价、按岗聘用。

11月,教育部、人社部印发《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后的监管工作作出了明确部署。

四份文件,剑指同一核心——将职称评审权下放至高校。对此,教育部相关负责人多次解释:“当前,我国高等教育进入内涵式发展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必须要加快推进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破除束缚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进一步向地方和高校放权,给高校松绑减负、简除烦苛,让学校拥有更大办学自主权。”同时指出:“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至高校并不断加强监管,有利于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规范高校职称评审工作,有利于激发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规避放权后可能存在的问题和乱象

评职称是项工程,更是场持久战,每个高校教师都深知它的“厉害”和“严酷”。

“新中国建立以来相当长一段时间,我国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实行的是计划分配和定额分配,国家主管部门不仅掌握着高校教师职称的评审和审批权,而且还规定了职称名称、设置标准、工作量考核、晋升条件,等等。由于名额有限且高校缺乏自主权,教师为了评上职称,往往使出浑身解数,从而滋生了很多问题。”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陈超介绍,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一直在采取积极措施落实、保障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相继下放了一些如职称评审权、国家重点学科评审权等,推动了高校的去行政化。

“‘不评不甘心,参评很累心,落评更灰心’,这句流传于广大教师群体的一句话,形象地表达出一直以来高校在职称评审中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为行政强势主导、重科研轻教学、片面追求论文和课题数量与级别等。”云南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教授罗志敏说。

“近年来,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简政放权,让高校在教师职称评审方面有了相当程度的自主权,可以根据学科发展需要设定职称标准和配置名额。行政权力的干预程度逐渐缩小,而学术和专业权力的决定作用越来越大。”但陈超坦言,新的职称评审制度,仍有一些问题值得注意,比如高级职称名额依然严重不足,一些高校开始限制教师职称申报次数,掌握职称评审权的教师滥用权力,因人设岗和戴帽下达职称名额,教师学术造假,人事部门监管不力,等等。

海南师范大学教育与心理学院教授沈有禄表示,在未将职称评审权下放至高校前,省里为了照顾各高校间的均衡需要,可能牺牲了部分优质大学中较高水平教师的评审晋升机会。下放至各高校后,由于学校各学院学科的发展规划及地位不同,可能造成学院学科间的不均衡,不受重视的学科教师,晋升及聘任机会相对较少。

“正是因为认识到下放职称评审权之后存在的问题和乱象,两部委出台了《暂行办法》,肯定了下放教师职称评审权的意义,但同时强调不能将这个权力下放到基层院系,学校负有主体责任,同时要对高校行使职称评审权进行全面监督,明确了监管内容、方式和惩罚措施,对于规避放权后可能存在的问题和乱象,确保职称评审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和规范具有现实意义。”陈超说。

“高校须用好下放的权力”

“《暂行办法》的出台,并不意味着高校教师的职称评审问题就能迎刃而解。为了让广大教师在这一攸关自身根本利益的职称评审问题上放心、安心,高校还须用好这一下放的权力。”罗志敏坦陈,权力下放后,各高校的教师职称评审条件可能变得良莠不齐,对此,高校应在确保副教授、教授最为根本、普适性标准的基础之上,结合学校自身类型定位和学科发展需要制定相应的职称评审标准。

他还指出,针对以往职称评审过程中存在的诸如利用组织评审、专家集体评审的名义徇私舞弊,评审出问题无从追究、受到不公正待遇的老师投诉无门等问题,要明确评审组织者、评审者和被评审人的主体责任,须将责任明确到个人。同时,还要完善评审结果的申诉机制,建立责任倒查追究机制,加大对职称评审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没有落实和执行,政策规定再好也只能停留在纸面。”陈超也认为,强化对评审人和被评审人的监管和追责,才能维护教师职称评审的权威性。要保障监管和追责落实到位,就必须有负责任、敢于碰硬的权威领导和执行机构。

“除了监管工作之外,高校还需要理顺和人社部门、编制部门之间的关系。要想真正做到高校人事权独立自主,那么,人社及编制部门在各职称的比例设置上就不应有过多限制,要让高校根据自身发展目标、定位及学校教师队伍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各层级职称教师的比例,独立自主、公平公正地选拔与聘任真正优秀的人才。”沈有禄说。

“要想真正解决教师职称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根本之策是在增加供给方面下功夫。”陈超强调,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家整体实力的不断提升,以及高等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我们必须按照合理的增长比例,实现教师职称数量的有效供给,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教师职称稀缺这一短板。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评审 高校 职称 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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