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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对154名环境问题责任人问责 厅级干部26人

2018年03月29日 13:57 |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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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西安市户县(现更名为鄠邑区)、蓝田县违法违规审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问题。户县政府及县国土资源局、蓝田县国土资源局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项目准入手续的情况下,违规向企业发放采矿许可证,破坏秦岭生态环境。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中共西安市委党史研究室副主任张永潮(时任户县县长)、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临潼分局局长赵建文(时任户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行政记过处分;分别对鄠邑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张成群(时任户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主任朱博学(时任户县环境保护局局长)进行诫勉谈话;分别给予西安市文化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张西峰(时任蓝田县副县长)、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碑林分局副局长刘克林(时任蓝田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灞桥分局副局长程杰(时任蓝田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行政警告处分。另有3名科级干部分别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警告等处分。

六、 渭北“旱腰带”区域违规采石问题。泾阳县兴辉等14家和淳化县黑云沟等6家采石矿山企业,非法偷采盗采矿产资源,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石料,对周边山体植被、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泾阳、淳化两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不力。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泾阳县委书记张渭(时任泾阳县县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淳化县县长郭立志行政警告处分;分别给予长武县委常委、副县长张勇(时任泾阳县副县长),泾阳县政府党组成员、公安局局长范永显,乾县县委常委、副县长刘旭(时任淳化县委常委、副县长),淳化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贠彦武行政记过处分;对咸阳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原科长邢西安进行诫勉谈话。另有15名科级干部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行政记过等处分和诫勉谈话、免职处理。责令泾阳、淳化县政府分别向咸阳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七、 江村沟垃圾填埋场渗滤液长期污染唐家寨水库问题。西安市江村沟垃圾填埋场2015年11月以来,因垃圾渗滤液厂处理能力严重不足,每天约1800吨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排唐家寨水库,造成环境污染和风险隐患。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对西安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卢凯(时任西安市副市长),西安市委常委聂仲秋(时任西安市副市长)进行通报;分别给予西安市政协副秘书长严石(时任西安市城市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西安市政协常委田高社(时任西安市市容园林局党委书记、局长)、西安市信访局副局长张蔚(时任西安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西安市环境保护局法规与宣教处处长蒋涛(时任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灞桥分局局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西安市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赵敏行政警告处分;分别对灞桥区区长苗志忠,莲湖区委常委、组织部长杨爱民(时任灞桥区副区长),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张炳淳,西安市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周文汉进行诫勉谈话;给予西安市城市管理局固废处处长王军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另有2名科级干部分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和诫勉谈话。

八、 陕西汉中朱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采砂采石问题。省水利厅2014年批复《汉江干流汉中平川段2015-2019年河道采砂规划》,违法在陕西汉中朱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设置12处采砂场,占用保护区内汉江河道15.9公里。2013年以来,洋县、城固两县水利部门违规在实验区发放采砂许可证,洋县国土资源局违规给缓冲区内的安丰采石场续证,导致采石采砂行为屡禁不止。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省水利厅副厅长魏小抗、省水利厅水资源与河库调度中心负责人刘春茂(时任省水利厅江河水库管理处处长)、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纪委书记王高强(时任省水利厅江河水库管理处调研员)、汉中市河道管理处副主任庞靖峰、汉中市审计局副局长马海波(时任城固县副县长)行政记过处分;分别对省水利厅副总工程师陈文军、汉中市水利局副局长兼防汛办主任李功元、汉中市住房和城市管理局副局长曹志安(时任洋县副县长)进行诫勉谈话;给予汉中市水利局原局长王基刚党内警告处分;给予陕西佛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丁海华(时任陕西汉中朱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行政警告处分。另有8名科级干部分别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警告等处分。责令省水利厅、汉中市政府分别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九、 大气专项考核未按要求开展问题。2014年和2015年,省环境保护厅和省大气污染治理办公室未落实省政府关于对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开展年度环境空气质量专项考核的要求,给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带来影响。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对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郝彦伟进行通报;对省大气污染治理办公室主任姚晓军进行诫勉谈话。责令省环境保护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编辑:李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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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时任 分别 新区 陕西 西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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