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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负责人就《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答记者问

2018年06月28日 07:00 |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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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带一路”建设涉及与众多国家的各项经济合作,如基础设施建设、金融投资、商业贸易等。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我国涉外商事纠纷势必将不断增加,人民法院近年来为“一带一路”建设,特别是在争端解决方面提供了哪些司法服务和保障?

答:伴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不断推进与深化,我国涉外商事纠纷也将不断增加。到目前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在推进司法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方面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一是完善司法政策,通过出台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统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统一裁判尺度,及时满足“一带一路”建设国内外市场主体的法治需求。

二是审结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大要案,适时发布典型案例。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了以“中威”案、“加百利”轮海难救助案、高尔集团申请承认新加坡商事判决案为代表的一批重大疑难国际商事海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两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18件、海事海商典型案件10件,发挥案例示范效应。

三是推动建立外国法查明平台,加强“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法律查明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利用信息化技术,建设大数据平台,建立域外法律库、专家库和案例库,建立健全“一带一路”沿线国的法律查明机制。依托高等院校和地方法院,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司法协助研究基地和研究中心,成立了4家外国法律和港澳台法律查明研究基地,为查明及准确适用外国法提供便捷的渠道。

四是支持仲裁健康发展,促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将国际、国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统一归口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部门审查,进一步完善对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做否定性评价案件的逐级上报与内核制度,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严格限制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条件的适用,切实维护仲裁终局性和执行力。

五是建立智库型合作研究机制,提高“一带一路”司法保障的科学化水平。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一带一路”司法研究中心,广泛聘请海内外知名法学家和涉外审判实务专家,并与中国社会科学院等知名院校合作设立11家研究基地,以理论创新促进司法实践创新。

六是推进国际司法协助工作,促进国际司法协助机制高效畅通。通过开通使用全国四级法院联网的国际司法协助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了包括司法文书送达、调查取证和外国判决承认和执行在内的各项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在线转递、审查和办理。在《第二届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南宁声明》中首次主导提出推定互惠原则,便利区域内各国民商事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

问:《意见》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将采取哪些具体举措来落实《意见》中提到的各项要求?

答:最高人民法院将积极会同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外交部、司法部、商务部、中国贸促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从以下几个方面狠抓工作落实:

一是落实《意见》提出的设立国际商事审判机构要求,选派具有丰富涉外民商事审判经验、外语能力强、具有国际视野、作风过硬的优秀人才配齐配强两个国际商事法庭的审判队伍。

二是按照《意见》关于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要求,出台专家委员聘任办法和工作规则,规范专家委员选任标准和程序,明确专家委员会工作机制。

三是按照《意见》有关构建多元化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要求,制定国际商事审判机构受案范围等相关司法解释,依法为国际商事仲裁、调解提供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方面的司法支持,并在便利、快捷司法审查的基础上积极执行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四是按照《意见》加快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储备的要求,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建设“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法律人才库,建立健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法律数据库,推动国际司法协助合作,促进判决与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引导国内法学专家加强对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有关问题的研究,努力形成一批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并切实做好成果转化工作。

五是探索推进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配套修改工作,为“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建立与完善提供充分法律依据和保障。

编辑:李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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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际 商事 解决 一带一路 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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