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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形成与特点

2018年08月19日 17:19 |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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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儒家思想影响下的中国古代法律文化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是一个汇聚了儒释道等不同哲学传统的复杂而精致的系统。就占据主流思想地位的儒家传统对法律文化的影响而言,大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特点:

1. “出礼入刑”“德主刑辅”的国家治理模式

礼起源于中国古代社会的宗教仪式,进入阶级社会后改造成体现等级秩序的行为规范,影响广泛。它的主要功能是“别贵贱,序尊卑”。西周初,实行礼制,礼成为国家运转的大法。“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纷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官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蒞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礼的原则与内容适于维护以王权、父权为核心的等级秩序。《盐铁论》称:“礼周教明,不从者,然后等之以刑。刑罚中,民不怒。”“安上治民,莫善于礼。”

按照儒家思想,治理国家,不能一味地严刑峻法,以“杀”去杀,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必须以道德规范为基础,并按照伦理道德原则来评价立法、司法和执法的优劣。以道德调整为主,以法律(刑罚)调整为辅,从而维护善良淳朴的社会秩序。这方面属于伦理范畴的“五伦”原则(君臣有义,父子有亲,夫妻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五种关系中的每个角色都各有其道德要求和道德标准:君敬臣忠,父慈子孝,夫和妻顺,兄友弟恭,朋谊友信。自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儒家学者以经义注释和施用法律之后,儒法会通合流加速,礼与法的关系形成“本”与“用”的关系。所谓“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礼有治国、理家、律己的功能,礼刑结合、儒法会通,成为中国古代社会长治久安、国家治理的关键。

2. 以和为贵、追求和谐的精神价值

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是和谐的法律理念。儒家文化主张“仁爱、和谐、诚信、中庸”,“君子和而不同”,“和为贵”“克己复礼”,“以诚待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思想,认为和谐比冲突更能维持社会秩序,重视和谐统一,提倡“调和”“中庸”之道,追求社会整体的同一性和平衡性,达到社会政治秩序的正常运行,以政治秩序的稳定为最高的目标。和谐理念对法律体系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在法律基点上,强调官—民、君权—民权的和谐统一。第二,在法律功能上,视法律为实现社会和谐的工具。国家重视发挥法律与道德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促进作用。在文化传统中强调法律的教化作用,表彰孝子、孝孙、义夫、贞妇,对他们同户籍者一概免除课役,对犯亲族之罪,依其亲属关系来加重处罚以促进孝道。第三,在法律运行上,偏于通过调解或其他非诉讼方式来解决纠纷。民众碍于“面子”、对法律的不信任或为了维护其声誉等原因,习惯于请求法庭或者官员利用和解、调停等手段从法律之外寻求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解决纠纷。即使不满成为纠纷,也通过让步,调解等办法加以解决。

3. 人为贬抑诉讼、追求无讼的司法原则

《论语·颜渊》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和谐是中国文化的最高价值。千百年来,人们解决纠纷的最高标准就是“和为贵”,封建官吏在审判中更是以避免诉讼、注重调解、息事宁人为能事。由此形成了“盛世无讼”“天下无贼”等儒家法律理想。依照《说文解字》的说法,“讼,争也”,即“讼”是用来指各种纠纷、争议。《周易》也说:“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以诉受服,亦不足数也。”是说诉讼这件事情人们是要时刻警惕的,虽然通过诉讼暂时能得到些好处,但最终还是会大祸临头的……就算是通过诉讼得到了荣耀,也并不让人佩服。古代社会,无论是贵族统治者、各级官员还是黎民百姓,都自然而然地不喜欢打官司。在统治者看来,大量的纠纷和诉讼,有使稳定平和的社会状态面临被打破的危险,不利于江山永固。而诉讼减少会大大节约国家有限的资源和力量,让公权力资源转而处理外患、战争等更重要的事务。在古代的各级官员看来,解决矛盾纠纷的最好办法,就是通过礼教德化百姓,尽可能减少纠纷的发生;而在纠纷发生后,也要通过士绅乡贤的有效调处,尽量避免到官府打官司。对黎民百姓而言,《笑林广记》的记载颇有代表性:“两造各有曲直,不得已而质诸公庭,官则摄齐升堂。见颜上座,无是非,无曲直,曰:"打而已矣。"无天理,无人情,曰:"痛打而已矣。"故民不曰审官司,而曰打官司,官司而名之打,真不成为官司也。”在古代,提起诉讼反让自己挨打,老百姓便越来越怀有厌诉、贱讼的心理,以至于谈“法”色变,视诉讼为畏途。有了矛盾纠纷,宁肯寻求诉讼以外的途径解决也绝不愿对簿公堂。

这种无讼传统思想也有其负面影响。首先,其对律师职业影响恶劣。由于普遍的“贱诉”心理,古代国人对“讼师”“律师”一类职业持有鄙弃态度,定性为“坏”的职业。历朝历代都用各种规定对这类职业加以限制,文人学者也用著书言说加以批判。其次,无讼话语消弭了古代民众权利意识和正当法律要求,不利于形成对法律的信仰,令广大老百姓视对簿公堂为畏途。所谓“一场官司十年仇”,“冤冤相报,何时是了”,能私了便私了,不幸遭讼,还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4. “天理”“国法”“人情”相结合、注重调解纠纷的解决模式

我国古代社会主要是农业自然经济。人民大众由血缘关系聚族而居,由地缘关系邻里相望,相互关系盘根错节、枝蔓相连。在此社会经济和文化传统下,和睦相处既是大众共同需要,也是统治者的希望。俗语说“一场官司,三世仇”,纷争凡能自行调解,尽可能不诉诸官府。明太祖朱元璋在洪武三十一年颁行的《教民榜文》称:“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不准辄便告官,要经由本管里甲、老人理断。若不经由者,不问虚实,先将告人杖断六十,乃发回里甲、老人理断。”其理由是:“老人、里甲与乡里人民,居住相接,田土相邻,平日是非善恶,无不周知。凡因有陈诉者,即须令议从公部断。”清代康熙皇帝更是提倡“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在官府的大力支持下,古代普遍盛行宗族调解、相邻亲友调解、基层里保调解和县州府调解。这说明调处解决纷争,既有群众基础也是官府需要,朝廷圣谕、乡规民约和家族法成为国古代社会解决大量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之重要途径。

5. 树立严格执法、道德清廉的清官典型示范

以包拯、海瑞为代表的古代清官典型被历朝历代的官民社会树立成模范,久久传颂。

包拯,字希仁,庐州合肥(今属安徽)人,北宋仁宗年间官员,被封为龙图阁直学士,官至枢密副使。他执法严峻,不畏权贵。以廉洁、正直、刚毅、无私著称,被老百姓亲切地称作“包青天”。由于包拯一生做官清廉,不但生前得到人们的赞扬,死后还被树为清官典型,尊称为“包公”。民间流传着许多包公铁面无私、打击权贵的故事,编成包公办案的戏曲和小说。虽然其中大都是虚构的传说,但是也反映了人们对清官的敬慕心情。

海瑞,广东琼山人,字汝贤,号刚峰,是明朝嘉靖时期的著名清官,由于敢于直言进谏,惩恶扬善,一心为民谋利。海瑞进入官场后,恪守“不受礼,不行贿”的原则。他不仅自己生活俭朴,穿布袍,吃粗粮,还严禁其他官员公款吃喝,反对民间奢侈浮华之风;他认真审理积案,每一件都调查得水落石出,从不冤枉好人,时人称他是“海青天”。海瑞是个封建官吏,但他一生清正廉洁,因而受到后人的尊敬和怀念。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有一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当今社会我们呼唤海瑞,是为了加强法治力量,法治的进步有赖于法律至上原则的建立,有赖于全民法律意识的整体发展,有赖于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6. 体恤民情、谨慎刑罚的人性化法律制度

在中国古代两千多年的封建法律制度当中,基于民本思维和德主刑辅国家治理的需要,在刑事法律当中也有不少体恤民情、轻判轻罚的人性化制度,这些可贵的法律特质和文明传统对当下中国的法治建设无疑是重要的历史参照。

编辑:李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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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律 古代 中国 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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