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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海协发〔2020〕6号 政协北京市海淀区委员会 委员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政协北京市海淀区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0年12月09日 15:15  |  来源:北京市海淀区政协综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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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北京市海淀区委员会

京海协发〔2020〕6号


政协北京市海淀区委员会

委员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政协北京市海淀区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党委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进一步发挥政协委员联系广泛的优势,更好地促进政协委员联系群众、履职为民,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委员工作站是政协委员宣传党的政策、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凝聚共识、反映社情民意、参与基层协商、服务群众需求的载体,是通过建言资政、凝聚共识实现双向发力的平台。

第二条  委员工作站接受所属街镇党(工)委或所在界别、领域、区域党组织的领导,在海淀区政协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着因地制宜、务实高效的原则,建立不同形式的委员工作站。在条件成熟的地区,依托地区政协委员活动小组(以下简称“地区小组”),建立区域站;根据需要,建立由多个地区小组联合组成的片区站;在人口密集的大型居住区,建立社区站;依托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建立界别站;发挥委员专业特长,分别建在所属地区小组、界别等的个人站;在特色园区、街区、楼宇建立工作站;在重点领域建立工作站;配合北京市政协的界别工作室,建立市区政协委员联合站等。对符合标准的工作站,给予统一授牌。标牌由海淀区政协统一设计、颁发。

第四条  委员工作站的工作,要立足全区中心工作及热点难点问题,开展重点突出、特色鲜明,以问题为导向、以效果为目标,能自转、可持续的各项履职活动,实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在建言资政、凝聚共识上双向发力。要围绕宣传政策法规、实施民主监督、开展基层协商、参与社会治理、了解社情民意以及化解矛盾、理顺情绪等方面开展工作。

第五条  委员工作站可根据实际需要,邀请全国和北京市政协委员,以及辖区内各界代表人士参加,通过三级委员联动、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多维度做好区域、领域内的密切联系群众工作。

第六条  依托地区小组、界别、特色园区街区楼宇建立的工作站,可与现有党群工作平台资源共享,形成合力。并在党政部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时,把委员工作站工作统筹其中,充分发挥其在助力区域、领域发展建设中的独特作用。

第七条  委员工作站可通过走访群众、座谈交流、视察调研等,开展与辖区或所联系领域群众面对面的沟通、交流。也可通过设立委员邮箱、召开视频会议,或借助工作类APP及微信群,或通过入驻全国政协“假如我是委员”小程序与海淀区的虚拟委员互动等方式,开展网络沟通和线上交流,广泛听取民意

第八条  委员工作站在联系群众的过程中发现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问题以及带有普遍性、综合性的问题,属于街镇工作范畴的,可梳理后以工作建议等方式,通过所在地区小组向当地党政部门进行反馈,由街镇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督促解决,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反馈。超出街镇事权范围的问题,可通过政协提案或社情民意信息等进行呼吁、推动。超出海淀事权范围的,还可通过全国、北京市政协委员进行呼吁、推动。如果问题一时不能解决的,要根据有关部门的回复,以适当方式进行沟通,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九条  委员工作站设立站长,在站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每年年初应制定工作计划,年底进行工作总结。以地区小组为单位建立的工作站,由地区小组组长担任站长。以界别为单位建立的工作站,由界别召集人担任站长。在特色园区、街区、楼宇建立的工作站,由在其任职并有委员身份的相关委员担任站长。以委员个人名义建立的工作站,由委员本人担任站长。其他不同形式的工作站,根据需要推选相关委员担任站长。

第十条  各地区小组要在工作对接、资源统筹、活动场地等方面,对辖区类不同类型的工作站给予支持和保障。地区小组活动经费,可充分用于委员工作站的建设及运行。

第十一条  委员工作站的工作情况,纳入地区小组及政协委员的履职记录,并适时对履职成绩突出、群众反映良好的工作站进行评比表彰。对全国及北京市政协委员的参与情况,及时进行记录,并于每年年底向北京市政协进行反馈。

第十二条  对于委员工作站的设立以及工作开展情况等,海淀区政协将每年专题进行研究,并适时作出调整。

第十三条  委员工作站工作,由委员工作室负责统筹协调。区域站、片区站、社区站以及个人站等,依托地区政协委员活动小组建立的各类工作站,由委员工作室负责日常工作的指导、联络和服务。界别站、重点领域站、特色园区/街区/楼宇站以及市区联合站等,依托专门委员会建立的各类工作站,由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的指导、联络和服务。根据履职需要,经批准需利用海淀区政协网站、官方微信群及委员履职服务平台(海淀政协APP)等,开展有关联系群众工作的,由综合办公室负责提供相关支持与保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政协北京市海淀区第十届委员会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政协北京市海淀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政协北京市海淀区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8月4日印发

编辑:位林惠

关键词:工作站 委员 政协 北京市 海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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