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要闻 要论 协商 统战 党派 委员讲堂 理论 人事 社会 法治 视频 文化

首页>专题>委员读书>委员谈民法典>读典互动

读典互动㉟丨委员如何议论离婚问题

2021年04月04日 14:37 | 来源:人民政协网
分享到: 


甲委员


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父母离婚时,请第三方担任“儿童权益代表人”的做法,值得进一步研究。“儿童权益代表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什么?案件的处理结果与该儿童有非常密切的关联性,但与其自身利益没有直接关联,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出发,建立这一制度是非常有价值的。


乙委员


设立“儿童权益代表人”这一制度确实非常有必要!不过,离婚时父母还是孩子的监护人,当监护人利益与子女利益冲突时,应优先保护子女利益,这是设置“儿童权益代表人”的初衷。但是,目前的权益代表人在诉讼中既没有实际请求的利益,又不是未成年孩子的监护人,也不是离婚诉讼双方为孩子聘请的诉讼代理人。所以,如果要建立这一制度,必须确定“儿童权益代表人”的诉讼地位极其诉讼权利和义务,尽快研究和出台法律依据。 


丙委员


家暴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并触发离婚的重要原因之一,民法典规定的30天的离婚冷静期,引发了网上热议。部分网友担心,如果因家暴离婚,离婚冷静期对于被家暴一方无疑是雪上加霜。其实,这是一个误解,民法典设置的离婚冷静期仅针对协议离婚。如果当事人选择诉讼离婚,不受该规定的限制。一般情况下,有家暴等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往往是通过诉讼离婚解决。在离婚诉讼过程中,被家暴一方既可以选择分居方式,也可以在发生家暴后报警或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另外,对于网友们对离婚冷静期可能发生家暴的担心,建议通过立法、司法解释等方式予以细化,进一步明确为受害人提供的救济方式。


丁委员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民法典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达不成抚养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思。这是从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戊委员


现在已经实行全面二胎了,不少离婚家庭有两个子女,有人认为法院在判决时,应考虑离婚后父母各带一个孩子,但这对孩子来说不一定是好的选择。我觉得,抚养条件相当的离婚双方,在调解离婚时,可以约定由夫妻双方轮流抚养,这对缓解夫妻双方抚养子女的矛盾,对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均有好处。


己委员


民法典保留了原婚姻法对男方提出离婚有限制的规定,很有必要。法律明确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这只是为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在一定期限内限制男方的离婚起诉权,而不是否定和剥夺男方离婚起诉权。


庚委员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有约定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也就是说,子女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司法实践中,支持子女增加抚养费的要求,一般会考虑如下因素:物价调整,原定抚养费数额已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辛委员


我要特别说一说离婚补偿的问题。民法典第1088条对原婚姻法的规定作了非常必要的修改,即离婚经济补偿不再以婚前有夫妻财产约定为前提。这一修改扩大了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彰显公平正义,弘扬了社会主义家庭道德观。现在有很多家庭,妻子在家中当“全职太太”,孝敬公婆、养儿育女,为丈夫在外发展提供稳定的后方。一旦丈夫提出离婚,妻子却因不知晓丈夫的经济收入状况得不到应有补偿,其对家庭的贡献也不被社会认可,这是非常不公平的。所以,民法典有关离婚经济补偿的规定,对为家庭付出多的一方获得合理的弥补,公平合理。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离婚 子女 委员


人民政协报政协号客户端下载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