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教育·资讯 教育·声音 教育·实践 教育·思想 教育·人物 成长·导航

首页>教育>教育·声音

全国政协委员李剑萍等呼吁

建立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体系

2021年04月19日 10:56  |  作者:张原 李宁馨  |  来源:人民政协网
分享到: 

针对近期国内多地发生校外培训机构资金链断裂,引发机构“跑路”现象,全国政协委员、民盟中央教育委员会委员、天津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李剑萍及天津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法治与评估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方芳等对这一现象进行深入调研后认为,“跑路”现象不仅给广大学生和家长造成财产损失,更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李剑萍说,近年来,校外培训机构为获融资,不断采用设立分支机构或加盟商的形式扩大规模,并利用预付费的学费收取模式提前消耗大额资金,形成重大资金隐患。为此,李剑萍等建议提高培训机构的准入标准,教育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联合起来,加强对培训机构现有资金和扩张情况的审查,防控机构盲目扩张带来的经营风险。

“教育行政部门应充分运用现代化智能管理手段,搭建集机构审核、信息采集、监督检查、情况报送等基本功能于一体的‘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 李剑萍认为,建立智能监督服务平台,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十分必要。如该平台可以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基本信息、开设课程、招生对象、师资情况、学员点评、年检和年报等数据信息实行统一归集、动态更新,便于公众查询与监督。

“建议建立校外培训机构的信用评价指标,重点围绕培训机构的办学场地、教师资质、劳动用工、收费退费、招生宣传、信息公开、课程内容等进行评价。”李剑萍表示,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引导消费者理性选择,建立动态的“红白黑”名单很有必要。

李剑萍在调研中发现,规范收费制度,防止学员大额投入可有效避免风险。他们建议严格执行已有收费限制的规定,防止学员一次性支付大额学费导致巨大损失: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一次性收取不得超过60课时的费用;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不得超过3个月的,包括不得通过赠课、捆绑营销、拆分合同等方式变相收取大额学费。同时,对于引导消费者使用分期信贷方式支付大额资金学费的应加以限制。

“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涉培训机构的贷款审查外,可探索保险制度,社会分担风险。督促引导校外培训机构为参加培训的学生购买相应保险,鼓励学员主动购买相关保险。”目前,四川、宁波等地已经在开展相关保险制度的探索。

出现问题了怎么办?李剑萍等建议探索善后模式,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出现经营问题的培训机构除了按照破产清算的方式退出市场,还可以探索更加多元的善后模式。

“培育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治作用非常重要。”李剑萍说,未来必须重视对行业自治组织的培育,让其有能力在行业内开展自治,让行业组织成为政府和培训机构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编辑:位林惠

关键词:机构 培训 校外 建立


人民政协报政协号客户端下载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