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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五个机制 增强民主监督实效

2014年02月11日 20:45 | 作者:方清海 |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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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强化一支队伍,健全组织保障机制。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主体除了团体外,还有个人,即政协委员。首先,要强化政协委员中的民主监督员队伍作用。要实行政协集中委派政协委员担任民主监督员制度,把政协委员中的特邀检察员、监察员、审计员、教育督导员等,由过去职能部门分散聘任,改为由政协组织“统一委派”,即政协组织出面,与受监督部门协商,确定委派人数、职业或专业要求等;实行小组制,将民主监督员合理的监督意见以政协名义报送党委、政府或相关部门。真正把政协委员团结在政协党组和政协常委会的周围,才能发挥监督优势和合力。同时要建立民主监督员服务管理制度,明确民主监督员的具体职责、工作方式方法、责任要求等,使政协委员由被动监督变成主动监督,由无序监督变成有序监督。其次,要强化政协机关特别是政协党组和政协常委会在民主监督方面的统筹协调职能,确立政协各个专委会在民主监督服务管理方面的第一责任人地位,协调处理民主监督中的相关问题,推进民主监督工作有序、有效开展。落实具体负责民主监督工作的内部机构,逐步使之专业化、固定化,从而落实监督职责。再次,在必要时,在各级政协成立专门机构——民主监督委员会,依照政协章程和中央相关文件等规定,履行民主监督的综合职能。在各党派、团体中建立若干监督小组,并专职开展相关民主监督工作,从而形成政协民主监督的体系和网络。

  四、 抓好一个环节,健全监督服务机制。中央五号文件明确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并要求在知情环节、沟通环节、反馈环节上建立健全制度,以扩大各界人士有序的政治参与,拓宽社会利益表达渠道。目前,各地陆续拓宽了委员的知情渠道,增加了一定的监督平台。但是,由于民主监督各环节还没有具体规范,政协委员的知情权、监督平台时断时续、可有可无,最为主要的是监督意见的反馈环节基本缺失。因此,要建立民主监督意见的跟踪反馈机制,进一步明确党政有关部门吸纳、落实、反馈来自政协的监督意见办理或采纳的形式、方法和反馈时间要求等,以督导监督结果的落实,提高政协委员特别是民主监督员的积极性。党政部门应在认真研究处理政协提交的民主监督信息后,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政协;政协组织应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提交民主监督信息的单位或个人,主动追踪民主监督意见和建议的办理情况、采纳情况、整改情况,加强政府部门与政协委员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力促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取得实效。

编辑:刘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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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主监督 监督 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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