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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性质定位及关键环节

2014年05月21日 16:08 | 作者:张献生 吴茜 |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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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关键环节———着力提高协商的质量

  协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基本理念、核心内容和实践方式。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功能实现程度和作用发挥大小,关键取决于协商质量的高低。

  一方面,准确把握协商的科学内涵。协商内在要求之一:公共性。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围绕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涉及亿万群众的公共利益,由决策方同与决策相联系并受其影响者之间进行的协商。通过协商,将党和政府的意志转化为人民意志,鼓励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变党和政府决策,为与人民群众一起商量办事,使中国共产党真正成为推进人民民主的政党。协商内在要求之二:广泛性。协商是为人民群众扩大政治参与、反映意见诉求提供重要的渠道,不是关起门来议事,而是敞开门来听政。要避免把协商局限于少数政治精英、代表人士之间,使各方面人民群众都能最大限度地进行政治参与。协商内在要求之三:互动性。所谓互动,就是协商的过程既应该有讨论、有说明、有解释,也应该有质疑、有申辩、有包容,特别是要有妥协。妥协是协商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是增进共识的必要方式。协商内在要求之四:共识性。协商的价值和意义,就在于对有分歧、有争议、无充分把握的问题,通过沟通交流,力求增进共识。

  另一方面,建立健全协商的体制机制。要围绕“谁与谁协商”健全完善。从已有政策文件规定看,政治协商的主体相对明确,主要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社会各族各界人士。立法协商、行政协商、社会协商等协商形式,虽然已经有了实践,但尚未形成制度规范,其协商的对象还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或随意性。需要针对不同协商类型的特点,特别是具体的协商内容,研究确定参与人员范围、对象和条件,逐步形成制度规范。要围绕“协商什么”健全完善。2005年和2006年两个中央5号文件,对两种类型的政治协商内容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实践中主要是结合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要求,进一步丰富和提出新的内容。健全完善协商内容,关键在于立法协商、行政协商、社会协商。就当前实践来看,协商的主导权基本在于党政机关,普通群众对于什么问题应该协商缺乏知情权,对于什么问题可以协商缺乏建议权。需要通过制度程序规范,明确哪些问题和内容必须协商、如何协商,怎样筛选协商议题,如何集中群众建议,真正做到重大问题让人民知道,重大决策由人民决定。要围绕“怎么协商”健全完善。怎么协商是包括意见输入、意见整合到意见输出的整个过程。经过长达60多年的实践,政治协商已经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仍存在如何提高效能的问题。立法协商、行政协商、社会协商等,许多还在探索之中,都需要在体制和工作机制上改进完善。

  (作者系中央统战部副秘书长、干部局局长;研究室一处处长)

编辑:刘爱梅

关键词:协商 民主 社会主义 民主制度 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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