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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分类采购应强化约束机制

2014年08月07日 09:39 | 作者:方问禹 |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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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强化创新约束机制

  尽管提出“探索委托、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新型合同类型”,有益于全面推广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但有关专家认为,新型合同类型可能导致公共服务质量缺乏保障,并诱发腐败行为,因而其约束机制的创新尤为关键。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创新与社会责任研究中心主任邓国胜称,其调研过程中发现,在委托、特许经营模式下,容易出现一种现象: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自己或让自己的亲友成立机构,自己购买自己的服务,“这种情况不但达不到预期的改革目的,而且会加剧贪污腐败问题出现。”

  专家分析认为,腐败基本上和垄断联系在一起,在委托、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新型合同类型下,如果不能摆正政府与承接服务机构的关系,一些政府部门或许会借助自身的强势地位和资源优势,把服务项目交给自己的关系户,利用行政权力人为造成垄断,借购买公共服务之风赚钱。

  为了保障委托、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新型合同类型下的公共服务购买,有关人士对此提出建议:

  一是把好“分类关”,限制委托、特许经营等新型合同购买。国家行政学院教授马庆钰建议,应梳理国内外经验,在各类公共服务推向购买之前,由专家讨论论证,是否必须采取委托、特许经营等购买方式。

  二是以契约形式约束新型合同购买。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贾西津认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核心是建立契约式服务提供模式,而非建立雇佣关系。建议培育以契约为纽带的政社合作模式,以确保作为购买方的政府和作为被购买方的社会力量之间保持独立性,后者独立运作、承担责任,前者依据严谨的契约保障公共服务质量。

  三是坚持公开透明。专家建议,在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中增加对购买公共服务的专门预算,并制定严格的项目评估标准与制度;服务购买主体、财政、审计等部门,宜事先设定委托、特许经营的绩效评价标准,明确各种可能情形下的权责分担,并将公共服务委托购买、特许经营的评估结果对社会公开。

 

编辑:罗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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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服务 公共 购买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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