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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扬实践精神 推进依法治国

2014年10月30日 10:40 | 作者:朝英 | 来源:人民政协网-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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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保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既要开拓创新,又要总结过去的经验,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和经验,不能扔掉“摸着石头过河”的实践精神,掉入法治机械主义的陷阱。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30多年,在改革开放的历史大潮中,摸的石头多了,就会总结出一些规律性东西,有些就可以上升到法律层面,以指导、规范、促进以后的发展。

  “市场经济”入宪历程,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大幕,以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城市无业青年为主体的小个体户开始增多,1982年宪法确立了个体经济的地位;个体经济得到宪法保护,进一步促进了城乡经济的发展,于是,1988年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的规定;再后来,随着形势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1993年被写进了宪法。正因为有了宪法地位,我国市场经济才会有今天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国际地位。

  这个由实践推动认识深化,并通过上层建筑调整,反作用于实践的过程,正是马克思主义实践论在我国社会实践中的经典反映。正如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我们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必须牢牢把握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条红线。这条道路,前无古人,旁无依照,只能在实践中不断深化认识,摸索和总结规律,不断开拓前进。

  在探索这条道路的过程中,我国已经形成一条成功的经验,就是坚持开门立法。法律草案形成之初就广泛听取各阶层、各界别、各部门的意见,既有主动邀请专家、学者提供专家法律稿的程序,也有向社会公布,听取社会意见的程序,还有在立法表决程序中的多次审议程序。既坚持立法的严肃性,又不失方法的灵活性。既坚持科学性,又体现民主性。

  这条经验,鲜活地体现了党的群众路线和“摸着石头过河”实践精神的统一,对当下也有重要意义。

  眼下就有一例。上海自贸区的经验,既体现了“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法治精神,也体现了“摸着石头过河”的实践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上海自贸区暂停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为自贸区起航提供了法律保障;经过一年多探索,有了一定经验后,10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提出,“能在其他地区推广的要尽快推广,能在全国推广的要推广到全国”。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法治是一个动态的有机过程,是法与社会互动的持续状态,不是一成不变的。比如,行政执法中如果不注意实践的特殊性,机械地用适用法律,就会适得其反。这也是行政诉讼法除了规定对违法行为审查之外,还规定要对行政行为合理性进行审查的原因。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调整的对象是社会关系,必然与人的思维方式、文化传统、生活状态、经济阶段、政治体制密切相关。法治从来不是靠引进产生的,它必须植根于一个国家现实的土壤。这已成为国际比较法学界共识,“法的本土性”讲的就是这个理儿。

 

编辑:曾珂

关键词:依法治国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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