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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简政放权 激发市场活力

2014年12月25日 16:56 | 来源:人民政协网-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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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协委员、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石军:

  必须系统研究、整体谋划、协同推进

一、 加强职能转变系统研究,加深理解重大意义,切实增强深入推进责任意识。弄清楚职能转变的重大意义,搞明白为什么要转变职能,是深入推进转变的首要问题,应抓紧统一思想认识。

  加强职能转变系统研究,不仅需要研究职能转变自身要素的优化组合,还需要研究它与“三个全面”的关系及其定位。即:从全面深化改革看,转变职能直接关乎巩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全面依法治国看,转变职能直接影响着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看,转变职能直接决定着经济社会转型升级。

二、 加强职能转变整体谋划,尽快完善顶层设计,抓紧制定深入推进五年规划。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应着重阐述清楚转变职能的重大意义和基本思路。进一步厘清转变目标和任务,应按照中央研究确定的“持续深入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激发市场社会活力;应加强和改进政府管理,切实履行好政府管理职能;坚持依法行政,着力建设法治政府”的决策部署,切实搞好细化量化和配套完善。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在总结和评估近两年进展情况基础上,抓紧补充、调整和完善。

三、 加强职能转变协同行动,努力提高运作水平,扎实抓好深入推进措施落实。天津市探索推行的一份清单管边界、一颗印章管审批,一个部门管市场,一支队伍管执法的配套改革协同推进办法,为协同行动提供了可借鉴经验。建议总结推广天津等地经验,加强统筹谋划部署,提出更加明确的协同行动要求。建立健全协同行动机制,进一步强化调度和协调。加强协同行动督察,制定和落实考核奖惩措施。

  全国政协委员、山西省工商联副主席李建明:

  建设法治政府要依法决策、规范行政执法

  近年来,我多次参加社法委组织的法治政府建设系列调研,感到三个问题比较突出:一是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执行还不到位。许多地方已制定重大行政决策规则,但执行不够好。有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各方面意见不够充分,有的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不公开,还有的对重大行政决策失误,追究责任不够有力。二是政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尚需拓展。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信息,还存在不公开、公开不充分、不及时等问题,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及人员队伍建设也亟待加强。三是行政执法不规范问题比较突出。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现象仍然存在,实施执法行为程序不规范,损害了政府公信力。

  对此,建议:一、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决策是行政行为的起点,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要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抓必经程序和法律责任的落实。

二、 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政执法是政府活动与公众民生直接联系的窗口,行政执法水平是衡量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指标,不仅关乎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也关乎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威信。拿消防问题来讲,目前我国的消防管理体制存在着很多不合理现象。一个企业如果完成消防手续的办理起码也得1年到1年半时间,甚至更多。然而消防手续未办理完成,企业就属于非法企业,这无疑严重制约企业发展,国家的经济发展。我认为,在消防工作问题上,一是应当加大消防行政队伍建设;二是简化行政审批手续;三是行政审核权力和监督实施权力分离。

  全国政协委员、河南省政协副主席张亚忠:

  遏制执法部门乱收费乱罚款

  一段时期以来,一些部门执法随意性大,随意处罚,通过乱收费、乱罚款来以罚代管等乱象普遍。类似现象在工商、税务、质监、环保等执法部门都不同程度存在。

  “放水养鱼,钓鱼执法”现象愈演愈烈。一些执法人员把违法经营活动当成了“摇钱树”,将权力变成了谋利工具,只要定期送上红包,就对违法违规行为不闻不问乃至提供庇护,依法行政的红线逐渐模糊。一些地方政府为减轻财政压力,仍然采用“罚没返还”的做法来鼓励执法部门增收;一些执法部门还“转嫁履职费用”,将自身应承担的费用转嫁给当事人;一些执法部门将“罚没返还”收入作为工作经费的重要来源,用权力创收的状况日益严重。执法权的滥用,严重损害了执法队伍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危害了社会正义,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

  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行政处罚过程监管困难,执法自由裁量权过大,工作经费不能有效保障,是执法部门乱收费、乱罚款的根本原因。政府既应保障执法部门依法行政的必需资金,又要严格监督,对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进行问责。只有执法人员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将严格规范执法作为自身约束,才能不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为此建议: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公开化、透明化。严格量化、细化自由裁量权,减少行政处罚的不确定性。严格禁止“罚没返还”,加强监察审计,强化执法部门依法办事理念,堵住执法创收口子。严格实施收支两条线,根据实际情况,保障执法部门的工作经费,同时加强监督和审计。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督察、群众监督、媒体监督的合力,提高监督力度和水平,对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从严从重处罚,给“高压线”真正通上“高压电”。

  全国政协常委、台盟中央副主席、上海市水务局副局长杨健:

  互联网时代应强化问责制度

  随着社会信息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我国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程度也会越来越高,政府必须加快职能转变。而转变职能,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离不开健全的问责制度。对此,提几点建议:

一、 在政府权力清单下开展全面问责,促进利益有效切割。目前,越来越多政府部门已经公布权力清单,政府权力边界将进一步明晰。在此基础上,要推进全面问责,不仅针对直接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同时要涵盖负领导责任的相关部门。以公共危机事件为例,除涉案者外,还涉及三个部门:一是上级行政机关,二是宣传部门,三是纪检监察机关。公共危机事件中,如果存在履职不到位、不作为、乱作为,或出现隐瞒信息、虚假调查的行为,给政府公信力带来较大冲击,就应对这些部门进行问责。全面问责可以做到利益切割,预防政府公信力被个别官员和少数部门绑架。

二、 实现问责主体多元化,根除“唯上型”政绩观。目前,公共监督与体制内监督的博弈在无形中消耗着政府的公信力。而要实现公共监督与体制内监督的兼容,就必须把公共监督的相关主体,即公众、媒体、专家学者纳入问责主体,给予问责权利。建议从法律层面规范和保证新闻媒体问责的权限范围,完善监督问责程序。同时,拓宽公众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渠道,引导公众参与热情。

三、 重视问责的长期效应,提升政府纠错能力。公共危机事件和重大安全事故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事件和事故处理过于简单。建议问责制度应该注重“揪出一个问题、反思一个领域、拿出一套措施、重建一种秩序”的长期效应,政府在问责某一事件的同时,及时从法治层面和制度层面入手,在被问责领域建立起相应干预系统,从源头上杜绝问题再次发生。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部副主任王娴:

  证监会将注册制改革

  作为政府职能转变的工作重点

  按照证券法,我国对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实行核准制,达到公开发行条件的公司可以经保荐机构保荐,向证监会提出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核准制是在我国市场不成熟、机制不完善情况下推行的,通过相对严格的市场准入,保证上市公司质量和市场秩序。随着改革的深化发展,核准制度在实际执行中的缺陷和不足也逐步显现:一、证监会审核把关,客观上形成了政府对新股发行人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的“背书”,降低了市场主体对投资价值的判断和风险的识别,也弱化了对保荐机构、会计师和律师等中介机构的责任。二、证监会对新股发行“管价格、调节奏、控规模”,短期虽可起到稳定股市和投资者心理的作用,但不利于市场自身机制的发挥。三、行政干预过多且主管色彩浓,市场主体难以做出稳定、明确的预期,造成了市场主体与监管部门的博弈。四、相对刚性的发行上市条件不能适应形态各异的企业,一部分创新型企业达不到条件,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受到影响。

  总结核准制实施情况,证监会将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工作重点,放在目前推行的注册制改革上。注册制的作用在于:一、可以调整和简化发行环节的行政程序,建立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体制,投资者根据信息披露做出投资决策并承担后果。二、发行人充分准确完整披露信息,降低投资者对政府的依赖。三、切实发挥市场作用,减少政府对发行价格、节奏、规模的调控。四、促进市场主体归位尽责,形成中介机构、投资者、媒体对发行的监督与约束。

编辑:杨雅婷

关键词:政府 行政 审批 执法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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