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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院院士增选工作启动 处级以上官员无资格候选

2015年01月07日 07:55 | 作者:李丹丹 金煜 张婷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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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点3】

  院士提名渠道由3种变为2种

  在院士候选人提名中,“单位推荐”或“归口部门推荐”的渠道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至此,从中央到地方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以及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再无推荐院士候选人的权力。

  2007年,由于铁道部的推荐,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副总工程师张曙光成为中科院技术科学部院士候选人。在张曙光一案败露后,他供述两次参选中科院院士“需要花钱”后,外界诟病“部门举荐”这一提名方式。

  去年两院均通过修改章程对院士提名做了原则性规定,如工程院《章程》提出,提名渠道由3种缩减至2种,即院士推荐与有关学术团体推荐。

  此次增选,两院院士候选人的提名渠道统一,均由院士与中国科协推荐。如中国工程院明确委托中国科协负责组织学术团体的提名工作,由中国科协所属的有关全国学会负责推荐本学科(专业)领域的候选人。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指出,此举可能是想朝着减少行政干预的方向努力,但这种办法很可能“治标不治本”。他强调,以前,参与院士提名的部门与协会可能会被“公关”,现在,利益相关者照样可以去公关中科协。“问题的实质是院士这个称号与太多经济利益相关,而并不只是学术头衔。”

  熊丙奇说,最根本的解决之道,是要去解决院士称号附加的各种利益链条。“美国科学院、美国工程院的院士就只是一个学术头衔,在申请项目时与其他竞争者处于一样的地位,并不享受特殊待遇,这样就会避免许多利益纷争。”

  【焦点4】

  首次明确贿选行为院士收礼金或撤销

  在对院士提名渠道进行缩减后,中国工程院在去年12月底出台配套办法来约束拥有提名权的院士以及学术团体。

  2012年11月,中国工程院对外首次发布了增选违纪处理办法,对候选人材料作假、助选、拉票等违纪行为进行了认定。

  除此之外,该规定同样对院士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了认定。该办法规定“对于院士在增选工作及其相关环节中违反《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工作中院士行为规范》的,应认定为违纪违规”。

  在对院士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上,仅表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在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

  比照之前,中国工程院近期出台的新版处理办法则对院士以及学术团体有了更多约束,在处罚力度上也大大加强。

  该办法要求院士不得泄露评审选举信息,特别是有关候选人的讨论、评价和投票表决结果等情况。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采取取消其提名、评审和选举权等措施,并在相关范围内通报。

  而与之前语焉不详的“院士违纪违规”相比,此次新规首次对“贿选”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该办法要求,院士不得收受候选人、身边人员及其单位、部门赠送的任何礼品、礼金。

  如有院士违反该规定,那么将会在学部范围内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当次评审和选举权,并在全院范围内通报;涉嫌严重违纪的,劝其放弃院士称号或撤销其院士称号。

  本版稿件/新京报记者 李丹丹 金煜 张婷

编辑:牟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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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两院院士增选 年轻化 院士退休 张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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