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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飙车案现场有六辆车 是否系有组织行为存疑

2015年05月22日 09:40 | 来源:CCTV《新闻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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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事故现场

 

  之前的时候强调整个这个活动是无组织的,但是现在一审,刚才也似乎是留下一个问号,但是今天的一审并没有去解决这样一个问题,现场是六辆车,而且有九名人员。

  接下来,我们就连线一位嘉宾,他是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的教授张柱庭。张教授您好。

  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教授 张柱庭:

  您好,主持人好。

  白岩松:

  您看,就是整个社会一方面会关注今天庭审的一个结果,拘役5个月,拘役4个月,然后相关的罚款一万、八千,这个结果都显现出来,而且被告人也不去上诉了。但是社会一段时间来围绕这件事情,一直还关注的是,为什么这么年轻的人会有这么豪的车呢,家庭背景是如何?你怎么看待法律解决法律该回答的问题,但是公众依然有疑问?

  张柱庭:

  我想这类问题,我们应该从两个视野来看待这个问题。一个是就法律本身,那么像这种危险驾驶罪,它是用刑法来解决的问题,所以它与这些有业没业,是好车还是不好的车,那么这些都没有关联性。只要是构成了相互这种飙车,构成犯罪,那么它都要去依法认定的,那么这是从法律的角度看问题。

  另外一个就是从社会学的角度看,人们关注的问题是,这些财富的问题,它的来源等等。我想这次应该从两个视野来解决问题看待问题的,不能用法律来彻底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但也不是所有的社会问题都用法律来解决的。

  白岩松:

  就是这种社会心理的存在,它当然是一个事实,但是法律并不承担着回答这样一个社会心理存在问题的时候的一个疑问的。

  张柱庭:

  对。

  白岩松:

  那接下来,比如说像这起案件当中,一审也存在被告跟另一位受害人形成了庭外的这种和解,那大家也会去想,这是不是钱在起了作用?

  张柱庭:

  我觉得在量刑的问题上,我们追究这个责任的时候,一般是考虑两个问题,一是定罪对不对,那这个案件显然定性没有问题。剩下就要考虑量刑,量刑里面有法定的从轻减轻的情节,也有一种叫酌情考虑的情节。在酌情考虑情节里面,我们必须要做一个对比,比如说像主动赔偿和拒绝赔偿要有所区别;愿意道歉和不愿意道歉要有所区别;愿意更多的去补偿受害人,和强制他去赔都不愿意赔要加以区别。所以从这个角度看,这个案件量刑当中考虑它的一些主动情节,主动赔偿道歉等等,适当给予减轻是正确的。

  白岩松:

  就是法律有它的法律思考问题的这样一种方式,并不能拿我们简单的一些民间流传,这不有钱可使鬼推磨等等,不是一回事,我们还是在这个时候要对法律有一种敬畏,而且的确要去遵守它的这样一个判决。

  好了,围绕这样的一个今天看似简单的庭审,我们还是期待它能产生一种并不简单的效果。那么与其这样的事情都是事后的时候用法律去进行相关的惩处,是否可以变成一种警示,在之前就更少,或者说不发生这样的事情呢?

编辑:玄燕凤

关键词:北京飙车案 有组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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