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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会诊“执行难”:人为造成的执行难应该对责任人追责

2015年07月28日 16:50 | 作者:赵丁琪 | 来源:人民政协网-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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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业界专家会诊“执行难” 人为造成的执行难应该对责任人追责

  7月25日,由中国行为法学会、《人民法治》杂志社主办的“生效判决执行难问题研讨会”在人民大会堂召开。近20位业界知名专家、学者围绕“生效判决执行难”典型案例展开专题研讨,以期把脉会诊“执行难”病症。

  研讨会结合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精神,密切联系司法实践,围绕发生在福建厦门的一个典型案例展开研讨,在该案例中,一个生效十年的判决,首先遭遇公权力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商请”法院暂缓执行而导致执行难,随后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三次督办,但至今依然难执行。与会专家学者均认为,执行难具有普遍的危害性,而案例中反映的执行难又具有典型性和特殊性,多位专家学者建议:对人为造成执行难的官员应该追责。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原副主任葛行军说:“这个案件突出的是滥用权力的一种非法干预,一百个生效判决书不抵他一个行政会议纪要。”葛行军建议该案的当事人可申请法院提级执行,也可以自诉被执行人承担刑事责任;还可以去举报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并以会议纪要干预执行的责任人。葛行军认为,行政干预的官员应当承担责任。

  “人民法院不能打白条,不能成为纸老虎,不能开空头支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说。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教授熊文钊表示:“生效判决执行难或者不执行将危及司法公信力,挑战国家的法治秩序和治理能力。”他进一步强调,不执行生效判决,就等于废了司法解决争议纠纷的功能,地方公权力干预导致生效判决不能执行,等同于行政权可以凌驾于司法之上。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分析指出:长达17年之久的胜诉案件至今未能执行,它暴露出了几大问题:一是执行中的地方保护主义。二是地方党政对司法的干预。三是最高法院的督办失效。

  今年3月18日中央颁布实施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明确五种属于不当的插手司法活动和干预个案的情形:比如在线索审查、审查起诉、诉讼和执行中的请托,自己去说情,要求办案人员或者办案机关负责人去私下会宴当事人和利益相关人等等。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支振锋表示:以开协调会的这种方式发文件干预司法办案的,属于不当干预。按规定领导干部不当干预办案,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目前,被追责的少之又少。

  “这里面还有体制和机制的问题。”支振锋认为,“执行难”是全世界范围内的普遍现象,我国“执行难”还存在立法缺失、权力监督失效、征信体系建设不完善等问题。

  “从民诉法和刑诉法来看,诸多规定都较为原则。只提到了强制执行,但是怎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机关怎么设置?权力如何分配?并不完善。”支振锋建议,应该进一步推动强制执行法的立法工作,制定出一个更完善的执法细则。

 

 

编辑:曾珂

关键词:生效判决执行难 生效判决执行难问题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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