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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乘电梯急坠13层 电梯险伤两命

2015年08月06日 14:25 | 来源: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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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孕妇乘电梯急坠13层 厂家被判赔偿9700元

  北京市丰台区亚胜铂第公馆小区B座电梯,突然从10层急速坠落到地下3层,导致乘坐电梯的36周孕妇王晴(化名)身体不适。

  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电梯生产厂家、维护保养单位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9700元。

  《法制晚报》记者注意到,法院在判决书文尾,写下了长长的"感言":"当普通民众基于对商家和设施提供者、维护者等等的真诚信赖而步入公共场所并享受其服务时,其自身生命财产安全即与所在场所提供的服务保障紧密相关……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不是本院裁判此案唯一的考量,本院更希望本案的结果能够警示更多的商业主体尊重公众对其服务的选择和信赖。"

  发生意外孕妇乘电梯从10层坠至地下3层

  2013年4月17日晚上9点多,已经怀孕36周的王晴在亚胜铂第公馆B座乘电梯时,电梯突然从10层滑落至地下3层。

  电梯内部标识显示,它是西子奥的斯公司生产的,定员13人,载荷1000KG。

  据王晴介绍,她当时准备乘电梯回自己位于10楼的办公室,快到10楼时电梯突然停住。她赶紧按急救铃,"有人说话让摁停,我很蒙,后来听到'咚'的一声,电梯停在了地下3层。"

  王晴说,所幸,电梯停住后,门可以打开,她赶紧走了出来。整个危险的过程,大概有两分钟。

  王晴因此感到极度不适,报警后,999急救车的医护人员将她送往北京市朝阳区妇儿医院。

  王晴回忆道:"这次事故导致我住院一个月。在住院的前一周,我不能用药,也不能照X光片,只能一动不动地躺在病床上,身体、心理承受了无比巨大的痛苦煎熬。"

  北京市朝阳区妇儿医院住院病案记录显示,王晴于2013年4月17日22时办理住院手续,住院至2013年5月14日,共计27天。

  王晴与西子奥的斯公司无法通过协商对赔偿达成一致。王晴将西子奥的斯公司诉至某区法院,请求判令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6万余元。

  诉讼过程电梯厂家:原告索赔证据不足

  庭审中,西子奥的斯公司认可在王晴于事发当日乘坐电梯过程中,涉案电梯曾由地上第10层急速下降至地下第3层。

  但西子奥的斯公司辩称,公司人员到达时现场已经没有人,王晴提交的医药单据显示其身体状况良好、胎心正常,住院打分为100分,无法证明王晴所说的"完全躺在床上",且王晴没有证据证明有关事实与损害结果发生的因果关系,同时医疗费也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

  涉案电梯年检报告显示该电梯的制造单位为西子奥的斯公司,使用单位为北京亚胜置业有限公司,维护保养单位为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涉案电梯从2010年至2013年的检验结论均为合格。

  法院受理赔偿责任确定不以电梯质量为前提

  法院一审认为,王晴的住院病案记录并未显示有损害事实的发生,也无医嘱要求其住院治疗,而王晴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损害事实的发生。

  其次,西子奥的斯公司作为电梯的生产者,其提交了电梯的合格证、维修保养记录及每年的检验报告,足以证明其产品不存在缺陷。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王晴的诉讼请求,王晴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

  经二审审理,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西子奥的斯公司是否应对王晴主张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王晴以西子奥的斯公司侵犯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这一事由提起一般侵权之诉,应当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在现实生活中,电梯出现故障而运行异常可能由多种原因造成,与产品质量是否存在瑕疵不一定具有直接关联。需要指明的是,本案并非产品责任纠纷,故对侵权责任的审查不应只以电梯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为核心考量,赔偿责任的确定亦不应以电梯质量存在瑕疵为前提。

编辑:赵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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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孕妇乘电梯急坠13层 电梯险伤两命 厂家被判赔偿9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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