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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环境损害干部将追责 天津爆炸若损害环境可据此处理

2015年08月18日 09:05 | 作者:王姝 金煜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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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点

  “天津8·12爆炸”如损害环境可迅速启动《办法》追责

  《办法》的施行时间为今年的8月9日。三天后,天津市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了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这起事故是否对环境造成了影响?有关部门正在实时监测中。在昨天的第七场发布会上,天津市环保局总工程师包景岭表示,8月16日新增的27个氰化物筛查排查点位,共有17个点位氰化物检出,其中三个点位超标,最大超标点也是距事故爆炸点最近的一个点,超标27.4倍。

  中科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所长王毅说,“一些重大的事件,如腾格里沙漠污染案件,或者此次天津8·12爆炸事故如果造成重大环境损害,可以迅速实施《办法》,至少按照《办法》中确定的追责原则,启动相关工作程序”。

  建议

  启动问责可交由“环保督察”

  《办法》规定“各级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的,必须按照职责依法对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问题进行调查”。

  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表示,《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都来自近年来地方环保领域存在的党政环保责任落实不力等问题,所以有很强的针对性。上述规定意味着,地方政府的环保部门有权启动对官员的问责。

  对此,地方“党政一把手”环境问责机制的提出者和研究者、环境智库“政通境和”负责人付华辉称,让地方环保部门启动追责调查,并不具有很高的操作性,“只有上级启动对下级,省里启动对市里的问责,或许有可行性。”

  付华辉建议,启动问责可以由环保部下属的区域督察中心发挥作用,因为其是独立的第三方,由他们来启动追责调查最为适合。

编辑:玄燕凤

关键词:《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环境损害 天津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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