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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环境损害干部将追责 天津爆炸若损害环境可据此处理

2015年08月18日 09:05 | 作者:王姝 金煜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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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解生态环境损害追责

  对谁追责?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

  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追责情形?

  对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责:

  ●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

  ●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

  ●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

  ●作出的决策严重违反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的;

  ●地区、部门间推诿扯皮,主要领导成员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本地区发生主要领导成员职责范围内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或者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处置不力的;

  ●对公益诉讼裁决和资源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执行不力的;

  ●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责:

  ●限制、干扰、阻碍生态环境和资源监管执法工作的;

  ●干预司法活动,插手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具体司法案件处理的;

  ●干预、插手建设项目,致使不符合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得以审批(核准)、建设或者投产(使用)的;

  ●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调查和监测数据的;

  ●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如何追责?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形式有:

  ●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

  ●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编辑:玄燕凤

关键词:《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环境损害 天津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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