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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香彩:政策环评不能再缺失

2015年08月20日 09:14 | 作者:温香彩 | 来源:人民政协网-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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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的主要法律制度之一,也是环境监督管理的主要制度之一,对于贯彻预防为主的环境保护原则,预防新的污染源出现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我国现在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一定的局限性和缺陷,与发达国家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仍有较大差距,亟须完善。

 

  按照国际惯例,完整的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应包括政策环评(对宏观政策、法律法规进行的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评(对地区性、行业性规划进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和项目环评(对具体的项目建设进行的环境影响评价)。目前,我国主要是针对某一个建设项目做项目环评,或者是针对某一区域或行业做规划环评,政策环评仍处于缺位状态。即使2015年1月实施的新环保法,也只在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事实证明,造成生态环境问题的原因之一就是政策上的随意性。不从这个源头上把关,环境问题就很难得到控制。现在很多的环境问题实际上是发展中的经济政策所导致的,包括经济增速、产业结构等。以1994年国务院出台的汽车工业产业政策为例,此政策旨在鼓励汽车工业的发展,促进个人购买力,事实证明政策的出台确实极大地刺激了汽车产业的消费,2012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到2.24亿辆,但同时全国的污染物排放量也达到了4612.1万吨,汽车成为主要的贡献者,其排放的NOx(氮氧化物)和PM(颗粒物)超过90%,HC(碳氢化合物)和CO(一氧化碳)超过70%。近些年来全国不断发生的雾霾天气,汽车尾气贡献率达20%以上!

 

  在我国,同规划相比,政策具有更为重要的地位,其对环境的影响范围更广,历时更久,而且影响发生之后更难处置,因此对政策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有更积极的意义。为通过制度化、法律化的手段保证政府、团体等“无形之手”在对各类自然、社会资源制定开发利用决策时,预防可能存在的危害环境的风险,保证其行为的正当性,建议:

 

  尽快修订环境影响评价法,把政策环评纳入其中,建立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用完善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提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为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依法治国,首先要有完善的法律。建议尽快修订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法,建立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保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拟定和编制对环境有影响的政策时根据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做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综合决策,以减轻、避免因政策不当给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使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得到统一,在政策上得到落实,从根本上杜绝因政策失误带来的环境污染与破坏,促进自然资源优化使用与可持续发展。

 

  以规范性文件为试点,聚焦重点领域,循序渐进扩大政策环评范畴。我国的政策环评应首先开展试点,从而逐渐积累经验和案例,逐步构建适合我国的政策环评理论和方法体系。从对象上来看,宜考虑将对经济活动影响较大、会改变土地利用方式、大量消耗资源和能源的规范性文件列为当下政策环评的优先对象。从领域上来看,应首先在工业、农业、交通、城镇化、减贫、能源、海洋等与资源环境密切相关的政策领域,开展政策环评。从时序上来看,可对拟议的政策文件进行环境预测分析,对执行过程进行跟踪分析,对政策结果开展总结评价。

 

  提高对政策环评的认识,加快开展政策环评试点工作。加强环境保护部门与各行业决策机构之间的协调和合作,对拟议政策从源头上予以论证分析,以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政府各决策部门从国家大局出发,摒弃部门利益,提高对政策环评的认识,尽快开展政策环评试点工作,以期通过政策环评进一步完善本部门的政策规划,力求减轻不利的环境影响。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环境保护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物理监测室副主任)

 

编辑:陈佳

关键词:温香彩 政策环评 缺失 政策上的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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