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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协商民主制度的保障机制

2015年10月30日 10:46 | 作者:张勇 | 来源:《中国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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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这既需要健全协商民主的形式和途径,还包括协商民主的保障机制。目前,各种协商民主活动的开展还面临许多困难和障碍,构建保障体系可以让协商民主制度化、规范化,使协商民主更有实效、更有刚性,发挥协商民主制度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因此,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健全完善对协商民主的保障,发挥协商民主制度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政治保障。是党委政府从政策层面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对协商民主作出的组织保障。中共十八大报告中关于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论述,这是至今最权威最高级别的对协商民主的政治保障。从地方层面来说,江西、广东、上海、深圳、云南红河州等地党委出台的关于协商民主的规范性文件,也是地方党委对地方政协开展协商民主活动的一种政治承诺和保障。

  法制保障。《政协章程》对协商民主的内容和形式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此外,党委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对协商民主制度的规定较为具体,可操作性较强。如江西、广东、上海、深圳、云南红河州等地出台的关于协商民主的规范性文件。不足之处是各地的规定不统一,如有全国性的统一规定,对协商民主活动会有更好的推动作用。

  舆论保障。舆论保障包括宣传保障和舆论监督保障。只有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政协报刊网站和其他新闻媒体的作用,使协商民主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协商民主制度才有长期广泛牢固的民意基础。同时,对党政部门是否遵守“未协商不决策”、是否认真参与协商、是否落实协商成果等问题,进行舆论监督,能保证协商民主制度的运行更有效、更健康、更有影响力。

  实体保障。对协商民主进行实体保障,就是要对协商形式、协商事项、如何协商等重要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协商形式除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和主席会议外,还有专题协商会、专题座谈会、提案办理面商会、对口协商座谈会、界别协商座谈会、书面协商等形式,都应作出具体规定。

  协商事项可借鉴广东《规程》作出的例举性规定,主要有:党委作出的重要决议、决定和意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及财政预决算报告;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报告;重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领导班子换届时的建议人选;对重大民生问题的决策;政协和统战工作的重要决定等等。

  程序保障。程序保障就是对条件、步骤、参加人员等重要程序问题进行明确具体的保障。对协商民主的程序保障主要对协商参加人员、协商的步骤方式、违反协商程序的后果等重要程序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在协商民主的程序保障中,关键要规定并遵守三个原则。“未协商不决策”原则。即对于明确规定要进行协商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党委、人大、政府不得未与政协协商就作出决策,未协商就作出的重大决策应视为无效;民主原则。在协商会议上,应让参加协商的人员畅所欲言,除明确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外,政协委员的发言受法律保护,不得打击报复;对等原则。协商活动的参加各方应体现主要参加人员对等。即带队领导对等、主管负责人员对等,不能出现双方出席人员级别严重不对等的情况。

  协商成果转化的保障。一是反馈答复制度。目前各种协商形式中,只有提案面商办理答复制度,调研视察中的专题协商、座谈、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在协商之后很多没有反馈。应规定所有协商成果在协商之后都必须向政协书面反馈答复采纳和落实情况,对重要的协商成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专门到政协通报或汇报采纳落实情况。

  二是采纳率和落实率。对协商成果的转化情况应建立一种以协商成果的采纳率和落实率为核心标准的评价制度。采纳率即党委、人大、政府承诺采纳协商成果的内容占建议内容的比率。落实率即党委、人大政府将协商成果吸收到重要决策、立法、解决问题方案中的内容占承诺采纳内容的比率。评价采纳率和落实率,既能够有效反映和督促党委人大、政府重视和及时采纳协商成果,还能反映协商成果的质量,从而倒逼协商质量水平的提高。

  建立健全一套有效的保障机制,是解决协商民主实践面临的问题和困难的好方法,才能真正健全和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充分发挥协商民主制度的作用,使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开出政治文明之花。■

  (作者:云南政协报社总编)

 

编辑:付鹏

关键词:协商民主 政协 人民政协 协商民主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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