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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问题不宜随修法“搭车”解决

2015年12月24日 10:26 | 来源: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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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没有意见,但是第三十五条又加上了‘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为什么加上这条?法律实施以后对社会的影响会怎么样,有没有做评估?”严以新委员在1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时说。

代孕是对不孕夫妇生育权的尊重

当日,多位常委会委员和列席的全国人大代表认为,此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应围绕全面实施两孩问题,代孕问题非常复杂,法律应当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再作出相关规定,此次不宜“搭车”解决。建议删掉修正案草案第五条、第六条“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的规定。

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介绍,在2014年做全国失独家庭的调研中,发现有些失独家庭需要政府帮助他们再生一个孩子。2015年对七个省市关于妇幼保健进行的大调研中发现很多年轻的夫妇在生育上出现了问题。即将准备生二孩的中年夫妇,有些是男性精子少、女性卵巢萎缩。黑中介、黑代孕机构横飞,最多就是罚款,如果不好好研究代孕问题,以后出国生育的中年夫妇会增加。

孙晓梅代表建议,要考虑代孕问题,并进行详细、细致的专家论证,征求社会和民众的意见,专门制定协助生育的法条。对代孕的概念,在什么情况下合法,什么情况下违法,谁来监督,包括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的规定,这样可以避免造成社会上的混乱。

“这次修法的目的是为了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全面实施两孩的政策,为此需要修改相关条款和配套规定。新增第五条和第六条的内容与此无关,属于搭车行为。”王明雯委员说。

王明雯委员认为,虽然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以及代孕,可能会面临着伦理上的问题,原则上应该禁止,但是应该看到,许多有生育意愿的人已经错过了最佳的生育年龄,使得很多人面临自然生育困难的情况,需要借助辅助生育才能实现自己的生育权。代孕有社会的需求,而且其中部分需求是合理的,应在全面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一个专门的辅助生育法。建议把修正案草案第五条、第六条拿掉,如果这一次硬要把它写进去,建议根据新的立法法的规定,对这两条单独表决。

周天鸿委员说,代孕实际上是对不孕夫妇生育权的尊重,生育权是基本的人权之一,生育方式选择权是生育权的基本内容之一。“从生育权来讲,是不应该非法剥夺不孕夫妇通过代孕技术获得子女的权利。”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允许代孕,整体趋势对代孕是从歧视到理解,从禁止到部分开放,再到开放。修正案的修订也要反映时代的进步。代孕存在一些问题,要强调禁止商业代孕,鼓励人道性的代孕。

建议保留“公民晚婚晚育,可以延长婚假”的规定

修正案草案将之前的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修改为,“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王志学认为,第二十五条不用修改,第二十五条原条款是对晚婚晚育的奖励,现在修改以后变成对生育两个孩子的奖励,仅从字面上理解,第二十五条就排除了对只生一个孩子的婚假奖励了。

韩晓武委员建议认真研究和解决女性就业平等问题,消除女性生育的后顾之忧。当然现在年轻人不愿生孩子,原因很多,但就业问题无疑是一个重要原因。从法律来讲,女性在就业上与男性是平等的,但实际工作中确实存在不平等的问题。此外,要采取切实措施解决上幼儿园难的问题。

陈秀榕委员说,要深入研究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后的新的问题,比如说妇女就业带来什么新的情况,有的夫妇不愿意生第二个孩子,据了解这还不是少数。

陈秀榕委员建议增加第二十六条修改的内容,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和生育保险”。“全面实施两孩政策应该与生育保险政策相互联系,否则,城镇职业妇女可能就因为生育保险待遇不落实而不敢生育,这个政策就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

陈秀榕委员说,生育保险建立的地区,都没有出现因职工缺失生育待遇上访投诉的现象,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有一种意见认为,这部法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已经规定了生育保险的内容,因此第二十六条就不需要重复规定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只是笼统地提到社会保障制度,内容比较原则,第二十六条是专门规定妇女生育和哺乳期间享受的待遇,因此增加生育保险的内容顺理成章,指向性非常明确,也更具有可操作性。

庞丽娟委员说,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调整能否得到很好的落实、贯彻,不仅仅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调整完善问题,还必须重视和考虑解决相关具体但是非常重要的问题,比如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政策、失独家庭的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服务的改善,还有女性的就业和休假问题,怎么周全地考虑,在人口生育率下降的时候如何同时兼顾鼓励生育与工作,要非常慎重、周全地考虑。

王明雯委员说,在这次修法中,建议妥善处理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的问题,社会抚养费的问题到了必须调整的时候了。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的行政处罚存在着法理和试点上的缺陷。据了解,目前有1000多万无户籍人员,公安部正在落实这部分人落户的政策,如果免除社会抚养费,无疑可以推进这项工作。此外,应当鼓励生育女孩,以确保性别比例的合理。在修改计生法及调整相关政策的时候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保留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扶助措施

修正案草案删掉了第二十七条对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和失独家庭扶助的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李斌在作修正案草案说明时指出,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应当享受奖励扶助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独生子女父母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父母可继续享受奖励扶助。

许振超委员说,尽管说明讲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但是“空口无凭”。真要出现了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的情况,父母去找谁求助?找政府,没有法律依据,找计生委?所以建议第二十七条不能删。这是相当庞大的一个社会群体,法律不去调整这个问题,很轻易地删掉了是不负责任的。

邓秀新委员建议保留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并作适当修改。可以改为“本法实施前,独生子女家庭与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否则在此之前已经实行的政策缺乏连续性。

“不要让多年坚持一对夫妇生育一孩的家庭凉了心。”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委员金华说,建议国家计生委设立一个独生子女的专项基金,切实解决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好几十年遗留下来的问题。

刘政奎委员建议,国家也应该有一些奖励政策,减轻生育两个子女家庭的抚养负担。第二十七条不应删除,而应做相应修改,可以减轻生育两个子女家庭的抚养负担,如就医、就学负担等,作出一些原则性规定,便于各地根据自己情况制定一些具体政策。(记者 王春霞)


编辑:赵彦

关键词:代孕问题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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