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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四不收”书记被处分 与情人非婚同居并索贿

2016年01月05日 10:01 |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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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悔悟:对别人提要求,没把自己放进去

  为了养活外面的小家,应付妻儿,求得两方的平衡,姜明对钱的渴望越来越强烈。但是,谨慎的姜明收钱却有一个“刚性原则”:只收关系熟悉的人,其他人一概不收。

  记者翻阅卷宗发现,姜明收受贿赂的十几名对象,大多属于“老字辈”:老乡、老同学、老同事、老部下。收受这些人的贿赂,都是从平时过年过节的小额拜年费开始,在经历一段细水长流的“感情培养”后,开始对大笔贿赂照单收取。

  同时,姜明还给自己受贿设置了“底线”:关系不可靠的不收,直接送钱送物请求办事的不收,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经营性用地招拍挂等方面请其帮忙的不收。姜明认为,有了这样的“原则”和“底线”,他收点钱不会出事。

  纵然“收钱有道”,但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有关姜明受贿及生活作风问题的举报信不断“飞”向纪检部门。

  2014年8月,江苏省纪委根据群众举报对姜明立案调查,发现姜明与肖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生育一女,同时发现姜明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严重违纪问题。其间,姜明主动交代了自己部分受贿问题。同年10月23日,江苏省纪委以涉嫌受贿罪将姜明移送江苏省检察院。当日,江苏省检察院反贪局选派侦查处业务骨干并抽调淮安市淮安区检察干警成立专案组,对该案展开初查。

  2014年11月10日,江苏省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姜明立案侦查。2015年1月7日,依法对姜明决定逮捕。

  通过缜密侦查取证,姜明涉嫌受贿案侦查终结,并成功追回全部涉案款物。江苏省检察院对该案指定管辖,交由淮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015年6月26日,淮安市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重婚罪向淮安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4年间,姜明利用担任中共南京市溧水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县(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68万余元。2008年上半年至案发前,姜明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女。

  2015年11月14日,淮安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姜明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0万元;以重婚罪判处姜明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零三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0万元。

  姜明在“忏悔书”中写道:“组织上给我的经济待遇是比较高的,如果只是一个正常家庭,可以说富足有余。但由于我造成的家庭关系的混乱,要维系相互之间毫不知情的家庭,自己的收入就难以满足,我也知道收人钱财迟早要出事。这几年就生活在这样一对矛盾中,就像刀尖上过日子。”

  反思自己走上腐败道路的过程,姜明承认,在担任溧水主要领导以后,每个月都会收到省市检察机关寄给他的一些法治教育宣传材料。他要求纪检、检察部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请检察官为各类干部培训班授课,开设了周末法律教育讲堂,还在化山监狱设立了警示教育基地,多次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身临其境接受教育。但是,“我对别人提了要求,却没有把自己摆进去,最终是自己走上了犯罪道路……”

  “我的家庭成员对我寄予厚望,我的父母一直教诲我不要收受他人钱物,妻子对我要求更加严格,哪怕是一些农副产品都不让我收受……”如今,想起家人,姜明痛悔万分,“我在与妻子婚姻存续期间又与肖菲共同生活,还生了女儿。既害了妻子,也害了肖菲。我无法面对她们任何一个人。”戴佳 郑义 樊离

编辑:玄燕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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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江苏“四不收”书记 非婚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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