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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经委会原副主任杨刚被判刑12年

2016年01月20日 14:14 | 作者:唐宁 | 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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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报讯(记者 唐宁)今天上午,全国政协第12届全国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杨刚受贿案在北京市三中院宣判,法院认定其构成受贿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

据法晚记者(微信公号ID:fzwb_52165216)了解,此案曾于2015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当时检方指控,被告人杨刚于1998年4月至2012年下半年,利用其担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党组书记、副厅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政府副主席,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新疆金石置业集团公司、新疆鸿远投资公司、蒙志鹏等单位和个人在产品经销、获取开发项目、工作调动、职务升迁等方面提供帮助。2008年2月至2013年8月,杨刚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贿赂1379万余元。

法晚记者获悉,庭审时,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杨刚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杨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当时有北京市和朝阳区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70余人旁听了庭审。

今天上午,三中院公开对此案作出宣判,三中院认为,被告人杨刚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案发后,杨刚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缴全部赃物,认罪悔罪,对其可从轻处罚,故三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杨刚有期徒刑12年,并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

【个人情况】

据公开资料显示,杨刚,男,1953年1月出生,汉族,河北藁城人,中国共产党员。

1969年2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高级政工师。

历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常务副主席,自治区党委党校校长。

2010年12月23日,辞去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副主席职务。后任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2013年12月,涉嫌违纪被调查。

2014年7月,中共中央纪委对杨刚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审查,决定给予杨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015年7月,杨刚被提起公诉。

编辑:薛鑫

关键词: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杨刚 杨刚受贿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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