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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严禁党政干部利用职务违法干预环境执法

2016年02月24日 10:53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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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错误环评机构须担责

对于建设项目审批和事中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环评文件存在重要环境保护目标遗漏、主要环保措施缺失、环评结论错误、因环评文件所提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不合理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办法明确,除依照环评对环评机构和相关人员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并处罚款外,还应当依法追究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或者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根据规定,由环保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拒不执行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行政拘留。

同时,建设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的,环保部门应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严禁党政干部利用职务干扰执法

办法规定,对多次发生违规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且情节严重的地区,除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外,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可以上收该地区环保部门的环评文件审批权限。

同时,环保部门违法违规作出行政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对于利用职务影响限制、干扰、阻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执法和监督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办法要求,环保部门应当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应负责任和处理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追究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对于在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照公务员法以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对环保部门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辞退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记者 郄建荣

编辑:王沥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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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环保部 党政干部 违法干预环境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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