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声·政情>解读 解读

解读《物权法》:付了车款没登记过户也有所有权(图)

2016年02月24日 11:05 | 作者:周斌 | 来源:法制日报
分享到: 

善意取得适用形成完整规则

从司法实践看,与善意取得相关的纠纷非常常见,它不仅存在于物权确认纠纷、执行异议之诉等纠纷中,而且遍布于为数众多的合同、侵权乃至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中。

程新文指出,物权法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而如何正确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适用中的一个重点、难点和热点。

对此,司法解释(一)用6个条文,形成对善意取得适用的较为完整的规则体系。

司法解释(一)规定,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程新文说:“此举明确了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中‘善意’认定的基本标准以及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在此基础上,司法解释(一)分别就不动产善意取得中受让人非善意的认定、动产善意取得中受让人重大过失的认定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存在“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等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即受让人非善意;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此外,司法解释(一)还对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排除情形进行了规定。

保障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

物权法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程新文指出,这一条文表述较为简单,远远不能解决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前提条件、方法及法律效果等实践中亟需明确的重要问题。还导致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实践运用及司法判断标准不一、尺度各异,严重影响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功能的发挥。

编辑:王沥慷

关键词:物权法 车款 所有权

更多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