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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慈善法草案“上大会”:民主立法的新常态

2016年02月27日 09:51 |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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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2月26日电(记者 刘茸)即将于2016年3月5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将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下简称慈善法)。

继慈善法“开门立法”之后,将其提交全国人代会审议,与《立法法》等基础性法律同等对待,是立法机关的又一个重要举措。业内人士普遍认为,立法机关有意将慈善法的立法过程,打造为公开立法、民主立法的典型样本,供后来立法参考。

为何选择慈善法?进入人代会立法程序的法律,和其他法律相比,需要通过哪些特殊的“关卡”?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对此做出了解释。

为什么“上大会”的是慈善法草案?

实际上,尽管大部分现行法律都是由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常委会负责制定的,但真正的最高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其常委会则制定和修改除此以外的其他法律。

尽管没有更详细的阐释,但目前立法机关的通识是,涉及最高立法机关本身权力组织和结构的法律,如全国人大组织法,还有涉及多数人切身利益的基本法,如物权法,应当由代表大会制定。但对这些基本法律的补充修改,也可以通过常委会进行,例如去年刚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

“对哪些法律必须上代表大会审议,哪些法律可以由常委会制定,法律没有做严格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副主任阚珂解释说,“一个考虑是代表大会每年只召开一次,如果对立法权限制过多,有的立法可能就要等一年,从现实需求来说就可能导致问题。”

那么,慈善法草案是怎么被选中的呢?

“一个考虑是要贯彻党的三中和四中全会精神,其中提出发挥全国人大代表的立法主体作用;第二是‘上会’能够广泛发挥民智,凝聚共识,”阚珂说,“这回的慈善法正好是一部老百姓比较关心的法律,通过让更多人了解、参加立法过程,让代表能够听到方方面面意见,把意见带上来审议,以真正发扬民主,有利于制定质量高的法律,也便于贯彻实施。”

他还表示,慈善法草案中的具体规范,与合同法、企业所得税法等很多法有联系,甚至有一定补充,而其中某些法律正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制定的,从效力规范上来说,同一层级的立法进行修改也更为协调。

编辑:巩盼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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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慈善法草案上大会 民主立法的新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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