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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常常看妈”只关亲情无关法律

2016年03月02日 10:20 |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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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邑81岁的太婆李秀芳三年前曾将大儿子李希伦告上法院,要求他常回家看自己。后来,大邑法院调解,大儿子每月看望母亲一次。然而,这起案件执行当初并不理想,李希伦由于在外打工,没有履行这一义务,但随着年龄的增长,李希伦不再外出打工,现在便常来看望母亲。(3月1日《成都商报》)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得以实施,将会使占我国总人口数11.4%的1.67亿老年人受益。特别是,将“常回家看看”入法,释放出了“以法治孝”的善意。问题是,善意的初衷,不一定能够取得理想的结果。以法治孝,无疑是在拿法律“绑架”道德和孝心,规定再硬,措施再得力,也会遭受一些无德不孝之人的“软抵抗”。比如,法院判定儿子每月看望母亲一次,儿子因在外打工,无法履行这一义务。如今儿子常来看望母亲,是因为不再外出打工,有条件“常回家看看”了,而并非是“以法治孝”的功劳。

可见,儿子时常看妈,只关亲情无关法律。这是因为,生活上的赡养义务,法律可以规范;但精神抚慰,并没有判断标准可言,也不可能成为法律规制的调整对象。再者,“常回家看看”属于道德范畴的事情,上升到法律层面显然不妥。法律不是万能钥匙,不可能所有问题都用法律来解决。法律既保证自由又限制自由,“常回家看看”取决于个人的选择,这也是一种权利。一部法律出台,要保证它的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和长期效果,不能强人所难。法律不能低于道德,因此,“常回家看看”还不够上升到法律层面。

殊不知,“常回家看看”入法,对于此类纠纷的处理,存在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如判决,势必引起很大的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通过强制执行,将子女“绑架”回家看父母,子女很难有好脸色和好心情,继而也难以创造出倾心交流的温馨环境。父母得到的自然不是天伦之乐,而是心痛、心酸、悲哀,甚至是二次伤害。也就是说,“强扭的瓜不甜”。“常回家看看”是一种感情,是一种良知,法律判决出来的孝心,尤其是强制执行来的孝心,只能是变味的孝心,最终往往是适得其反。

换言之,如果子女完全是在司法机关或社会舆论的强制下,履行对父母的精神赡养义务,虽然也按法院判决的次数看望父母了,但不情不愿、勉勉强强,对父母变相施加冷暴力,那就不仅达不到精神赡养的目的,反而是对父母的精神折磨。从这个意义上讲,精神赡养更需要道德支持。因此,“常回家看看”入法,这种精神赡养纠纷,很可能会因无法执行而不了了之,从而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法律首先考虑到它的执行力,如果不能执行,反而破坏了它的严肃性。(张西流)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常回家看看”入法 李秀芳告儿子李希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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