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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提出议案,认真发言也是履职

2016年03月04日 11:36 | 作者:朱恒顺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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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代表来说,在会议召开期间,依法对有关方面的工作提出批评,甚至在相关的讨论和表决中表示不同意见,只要是代表了广大民众的意见,也都是积极履职的表现。

昨天上午,一个在政府部门任职的代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由于前一段时间本单位工作太忙,准备撰写的议案和建议都还未完成,到北京后一直在加班加点起草,“如果不能按时提交大会,感觉就太对不起自己的代表职务了”。

这位代表积极履职的态度是值得肯定的,但是,是否一定要提交议案和建议才能算称职的代表,则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

根据代表法的规定,代表应当履行的职责主要包括: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等等。由此可见,代表在会议期间履行职责的方式主要就是按时参加会议、认真审议发言。当然,在认真调研、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相关的议案和建议,也是重要的履职方式。但是,这绝对不是考量代表履职情况的最重要的指标。

编辑: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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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代表委员 议案 发言 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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