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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女性生育权别再成法律难题

2016年03月04日 22:58 | 作者:姚明胜 |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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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其后天发育不良,同样是两方面作用的结果。一者,与用人单位的霸道相比,求职者明显有求于人,要么敢怒不敢言,选择忍气吞声地干下去;要么抱着“此处不留姐、自有留姐处”的心态离开,真正跟企业较真的微乎其微,最后对簿公堂的更是少之又少。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用人单位的不正之风。二者,相关职能部门在监督用人单位在保障女性生育权方面主动性、创新性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如果职能部门做到及时督促用人单位改正到位,那么女性生育权在就业中也不至于遇到诸多难题。

要解决女性生育权在就业中难产的问题,还得对症下药。一方面,从立法层面以更强硬的措施推动落实,增加具体惩罚性条款,让那些不良用人单位得不偿失,使其不愿为。另一方面,相关职能部门要畅通举报渠道,设立举报奖金,让遭受歧视待遇的女性敢于、乐于举报不良用人单位,同时将这些用人单位列入失信黑名单,使其不敢为。如此多管齐下,或许女性生育权在就业中就能呱呱落地了。

一边是国家刚性保护女性劳动权、生育权,一边又是“奇葩”合同频现,女性的劳动权、生育权屡遭侵犯。保护与侵犯女性的劳动权、生育权,好似成了一对永远无法调和的矛盾。而随着二孩政策的实施,这对矛盾或许还会越来越突出。

其实,女性的劳动权、生育权,在国家机关以及事业单位和大型国有企业中,是能得到很好保障的。女性的劳动权、生育权屡遭侵犯以及“奇葩”合同的频现,多发生在一些中小企业和临时用工单位尤其是在私营个体企业中。

要执行相关的法律规定或要保障女性的劳动权、生育权,需要投入大量财力,并且都是用工单位掏腰包。因此,一些中小企业和临时用工单位,尤其是一些私营个体企业,能推则推、能省则省,也就在所难免了。例如,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规定,虽然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等是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但为了降低用工成本,一些用工单位就会在劳动合同上做手脚,打擦边球。

编辑:刘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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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保障女性生育权 就业歧视 性别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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