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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责年龄调整需要审时度势

2016年03月10日 09:56 | 作者:吴学安 |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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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地校园暴力事件频发。全国人大代表、东南大学党委书记易红认为,立法、惩戒机制和教育机制的缺失,使得国内校园暴力长期以来停留在道德层次,没有上升为法律议题。“校园暴力”干预机制的滞后和犯罪成本低,让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易红代表建议,对校园侵害情节恶劣者依法判处严刑,对于轻微的违法犯罪行为,法律也要做出更细化的规定,便于各地司法机关在惩治该类行为时有统一标准;适当提前刑事责任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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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初,广州番禺11岁女童盈盈失联案侦破,杀害女童的嫌犯韦某(19岁,广西人)已被警方抓获。经警方核查,韦某曾于2010年在其家乡掐死一名男孩,因作案时年龄未满14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2011年,其在家乡又因持刀伤害小女孩被判刑6年。2015年11月,韦某减刑释放后来到广州市番禺区,2016年1月18日杀害盈盈。

中国在1979年颁布的首部刑法中规定14周岁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迄今该规定已经沿用了37年,其合理性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根据法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法律之所以做出如此规定,或许出于未成年人特殊的心理、生理状况,以及其主观认知不成熟,以此来保护未成年人。但法律规定虽具有良好的初衷和目的,但却在现实操作中,遭受了质疑和诟病。

编辑: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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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校园暴力 法定年龄 犯罪 低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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