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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预算法法律责任设置不能虚化

2016年03月10日 10:57 | 作者:徐立凡 |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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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日上午,各代表团审查计划报告和预算报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尹中卿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跟去年的预算报告相比,今年的报告在贯彻实施新预算法方面有了比较大的改进,但法律责任还亟待加强。这主要表现在部门预算60%资金没提请人大审查,政府采购情况有的地方没公开,一些该被追责的单位和人员没有受到处理。

刚性的法律约束,是新预算法的亮点之一。与原预算法仅在擅自变更预算、擅自支配库款、隐瞒预算收入这三种情形设置法律责任相比,新预算法重新梳理了违法违纪情形,扩大了法律责任范围,在预算公开、转移支付、政府及有关部门违规举债、挪用重点支出资金、预算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等方面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设置法律责任,目的在于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升财政管理水平,创造建立现代财政制度、预防和治理腐败的良好环境。然而,从尹中卿代表所透露的信息看,新预算法的法律责任设置,在相当程度处于虚化状态。

编辑: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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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预算法 法律责任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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