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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司法保障水平不断提升

2016年03月13日 10:58 | 作者:郑智航 |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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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和司法文明的重要体现。2015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通知,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开庭时,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不再穿着看守所的识别服出庭受审,被视为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一个极大亮点。近年来,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积极采取措施规范司法权的文明行使,犯罪嫌疑人人权得到切实保障。

严禁刑讯逼供,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中国历来反对刑讯逼供,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了刑讯逼供罪。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强化严禁刑讯逼供,并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对于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未经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物证、书证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具体落实到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将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精神上遭受剧烈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行为认定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公安机关要求在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公安机关已经基本实现对重大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正在逐步扩大讯问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目标是实现对所有刑事案件的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这些措施既有效地防止了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又增强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可操作性。

加强看守所建设,规范看守所监督、管理。看守所是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特殊执法机关,其文明程度直接反映着该国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水平。近年来,全国公安监管机构执行新的《看守所建设标准》,进一步规范看守所的监督、管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健康,允许犯罪嫌疑人携带生活必需品进入看守所;积极为在押犯罪嫌疑人提供医疗保障,建立医疗档案,配备驻所医生并每日巡诊;大力推进法律援助中心驻看守所工作站建设,全国1700多个看守所建立工作站,为在押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提供法律援助、法律咨询等服务。公安机关规范办案区的使用和管理,严格落实入所身体检查制度,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文件,依法及时收集、固定。建立预防和打击牢头狱霸的长效机制,对新收押人员实行过渡管理,严禁使用在押人员管理监室。严格提讯、提解制度。办案机关因侦查提解犯罪嫌疑人出所辨认、起赃的,必须依据法定理由和法定程序,并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提解。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实现看守所提讯室的物理隔离,防止看守所内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监督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入所健康体检活动和监时出所管理活动,防止和纠正侦查人员将犯罪嫌疑人提出看守所外进行非法讯问或刑讯逼供。这些措施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完善律师会见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获得辩护权利的实现。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会见律师,严格落实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环节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辩解和律师意见,是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重要措施。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新增了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程序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律师,确认了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身份,完善了律师会见权、调查取证权和律师陈述意见权等制度。按照这些制度的基本要求,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后,可以依法向办案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侦查机关因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变更强制措施而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会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看守所在查验其代理身份后会及时安排会见。能当时安排的,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看守所会向辩护律师说明情况,并保证辩护律师在48小时以内会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也加大了侵犯犯罪嫌疑人获得辩护权利、妨碍律师依法执业的行为的检察监督力度,从而为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创造良好条件。

随着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治理念和法律原则逐渐深入人心,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大力推进,包括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在内的中国人权司法保障水平不断提升。

(作者为山东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副教授)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人权司法保障 犯罪嫌疑人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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