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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12高中生携带或使用手机被劝退

2016年03月28日 09:21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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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点

劝退“玩”手机学生合理吗

专家认为违反教育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新京报记者梳理发现,广西、江西等地都曾有学生因持有手机,被学校开除。事后媒体采访校方,校方多解释“用手机影响学习环境”。

此后,学生被开除事件多无后续报道。

新京报记者检索发现,2014年9月1日起执行实施的《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七条规定,对违反中学生守则和校规校纪或犯有错误的学生,应耐心批评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不要轻易处分;不应以停课、劝退等形式剥夺学生学习权利。

该细则第三十八条还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可由学校相关管理部门研究作出;给予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或撤销处分时,需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校长批准;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除经上述程序外,还须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殿学认为,依照教育法的授权,沧州市第一中学在行使作出劝退或变相开除学籍处分时,应该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沧州市第一中学仅因为学生携带或使用手机就劝退或变相开除学籍,于法无据,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携带或使用手机行为属于应该开除学籍、剥夺受教育权的行为。在合理性上,要求行使权力的部门在达到管理目的的情况下,尽量减少伤害,同时还要合乎情理。学校完全可以通过加强教育、加强管理等软手段进行解决。

对此,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表示,沧州一中所规定的“学生在校带手机一经发现,将被劝退,甚至被开除”。处罚过重,违反了教育法等法规。

熊丙奇解释说,当前的校规制定存在着共同的问题,学校总以为把校规告诉学生,让学生遵守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却不知这本身就存在问题。“根据教育法规定,校规应该由学校、学生、家长共同来制定,学校单方面制定的校规往往带有强烈的行政意图而不是教育意图,其结果是没有维护学生的利益,效果也可能适得其反”。

王殿学和熊丙奇建议,对于这一处分,学生可提出申诉,当地教育部门应介入调查。“被劝退的学生可向行政部门申诉,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新京报见习记者 张建

编辑:巩盼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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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中生 使用手机 被劝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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