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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成钢委员:对山东疫苗案件的一种反思

2016年03月30日 08:54 | 作者:黄静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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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日,合肥市南七街道联合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对辖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预防接种点疫苗购销及库存疫苗有效期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新华社发


截至目前,山东非法经营疫苗案涉及24个省份。因为上海不在其中,全国政协委员朱成钢,这位主管医药卫生的上海市徐汇区副区长在接受采访时感叹:“真是万幸。”而他2014年的一件提案——《疫苗接种不良反应受害者的救助和补偿机制亟待完善》,再次受到关注。此次疫苗案发后,社会一片哗然,特别是近几年关于疫苗接种异常反应受害者的报道,通过各种传播渠道持续发酵,激发了人们对疫苗的恐慌。朱成钢认为,这次案件并不直接和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相关,却最为挑动大众的神经。如果我们对于异常反应的救助补偿机制足够完善,大家或许会更理性地对待。

“预防接种工作是卫生事业成效最为显著、影响最为广泛的工作之一,也是各国预防控制传染病最主要的手段。”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徐汇区副区长朱成钢说,“这项工作十分重要,必须不断推进,但同时必须重视疫苗接种异常反应人群,社会对于他们的救助,关注度和力度都还不够。”

“不能让少数人买单”

作为副区长,朱成钢主管医药卫生工作已有10年之久,这期间,疫苗接种异常反应引发的纠纷需要到他这个层面来解决的,其实并不太多。但对于处置结果,他个人觉得不理想,“政府在处置过程中,没有足够支撑的法律、法规。”

“较为严重的异常反应导致终身残疾甚至死亡,在补偿过程中往往引发纠纷,有的甚至变成信访户。政府也希望尽可能多地补偿,可是我们找不到依据。”朱成钢语气中充满了无奈。

朱成钢认为,总体来讲,我们的补偿水平较低。绝大多数地方出台的补偿办法明确规定只采取一次性补偿,对受害者的长期治疗、护理费用缺乏科学考虑,也无法解决病情发展和后期诱发相关疾病的风险。另外,面对被认定为疫苗质量、接种不规范等原因的受害者,以及因接种二类疫苗的受害者,生产企业和接种机构也强烈倾向于一次性补偿方式。一些地方的具体补偿办法还规定,疫苗生产企业补偿二类疫苗受害者的,标准参照财政救助的一类疫苗受害者,限制了受害者争取更高的补偿水平。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化监督司司长李国庆在日前的一次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我国每年接种量达到7亿剂次。中国疾控中心免疫规划中心网站发布的世界卫生组织对部分疫苗的异常反应研究显示,卡介苗引起的淋巴结炎、骨髓炎、播散症发生率分别为100—1000/100万剂次、0.01—300/100万剂次、0.19—1.56/100万剂次;乙肝疫苗引起的过敏性休克为1—2/100万剂次;麻疹/麻风/麻腮风疫苗引起的热性惊厥、血小板减少、过敏反应(非休克性)、过敏性休克、脑病分别为330/100万剂次、30/100万剂次、10/100万剂次、1/100万剂次、<1/100万剂次……

由此推算,我国每年较为严重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害者将近千人。

“从比例上讲,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发生在极少数人身上,但不能因为一项工作有巨大成效,就让少数人买单。朱成钢说,“救助体现了公平正义。正因为人数少,应该也能够更好地救助。”

朱成钢呼吁,动员社会力量扩大救助和补偿资金的来源,各省、直辖市建立预防接种不良反应受害者救济专项基金,公共卫生部门依靠集中统一的专项基金对受害者进行救助,同时相应提高补偿标准。

“相关法规制定比较粗糙”

在接受采访前,朱成钢又拿出《上海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翻看了一遍。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卫生计生委规章在救助补偿方面以原则性规定为主,具体的救助补偿办法授权地方制定。

“这个试行办法是上海市去年初颁布的,还是2015年医药卫生领域的1号文件。”朱成钢说,“过于原则性,针对性值得探讨。”

按照目前的责任划分,疫苗质量原因造成损害,厂家负责赔偿,接种不规范,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只有合格疫苗在规范接种下产生的异常反应才属财政补偿。朱成钢认为,看似科学的责任划分,实际上让鉴定成了维权的障碍。

“实践中,鉴定工作缺乏具体的规范和标准,‘偶合’‘排除’‘不能排除’‘无法确定与疫苗无关’,一些似是而非的鉴定结论让受害者无法理解,使他们的维权之路充满艰辛。”朱成钢还特别举了“偶合症”的例子,不是学医出身的他,至今对这个词还模棱两可。

中国疾控中心免疫规划中心网站对“偶合症”有这样的说明: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六种情况中,偶合症是最容易出现的,也是最容易造成误解的。偶合症是指受种者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存在尚未发现的基础疾病,接种后巧合发病(复发或加重),因此偶合症的发生与疫苗本身无关。疫苗接种率越高、品种越多,发生的偶合率越大。

朱成钢认为,如果异常反应责任主体都是公共卫生机构,区分导致损害结果的具体原因对决定救助和补偿不再有必要性。他建议,在鉴定中依据无过错责任原则,采取相关性判断,鉴定结论结果只有相关和不相关两种,从而决定救助和补偿与否。

“对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程序和救助补偿程序,还有大力改进的空间。”朱成钢说,“比如我们缺少第三方制度,往往使受害者和政府直接博弈。没有独立的第三方,也无法确保鉴定的客观性和可信性。”

“我们有一些法规制定得比较粗糙、肤浅。制定过程中,应该有社会各方的参与,比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的制定,是不是应该有曾经的受害者参与呢?”

知识链接:

我国一类疫苗和二类疫苗的区别

一类疫苗是政府扩大免疫规划使用的疫苗,使儿童能预防12种传染病,包括乙肝、脊髓灰质炎、麻疹、风疹、流行性腮腺炎、白喉、破伤风、百日咳、甲肝、乙脑、流行性脑脊髓膜炎和结核病。一类疫苗免费向中国儿童提供,也是儿童必须接种的疫苗。二类疫苗是父母自主选择自费为儿童补充接种的疫苗,例如可预防B型流感嗜血杆菌所致疾病、侵袭性肺炎链球菌病和轮状病毒胃肠炎。接种二类疫苗需自费。



编辑:赵彦

关键词:全国政协委员 朱成钢 山东疫苗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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