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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永江:应加快六大领域网络立法

2016年04月29日 10:52 | 作者:谢永江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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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治理网络空间、维护网络秩序的重要手段。习近平总书记一向非常重视网络空间的法治建设。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就指出,“要抓紧制定立法规划,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治理网络空间,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在2015年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习总书记强调,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要坚持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在今年4月19日召开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习总书记再次强调,“要加快网络立法进程,完善依法监管措施,化解网络风险。”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完善网络立法,实现有法可依,是在网络空间中实现依法治国的必要前提。

我国自1994年全面接入互联网以来,网络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现行与网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达600多件,初步形成了覆盖网络安全、网络内容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网络电信行业管理、网络资源管理、电子商务、网络消费者保护、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电子证据、网络侵权、网络犯罪等领域的网络法律法规体系。但我国的网络立法仍存在明显不足,特别是立法层次低,欠缺上位法和体系化设计,导致政出多门、立法分散、执法脱节等问题。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应当加快网络立法进程,重点推进以下六个领域的立法:

第一,尽快出台《网络安全法》,维护网络安全。《网络安全法》是网络安全管理、网络主体权利保护等方面的基础性法律,应确立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原则、战略规划等顶层制度设计,在网络物理安全、网络运行安全、网络数据安全、网络信息内容安全等方面建立和完善相关基本制度。考虑到我国网络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网络安全法》应尽快出台,不必求全责备,面面俱到。在制定《网络安全法》的同时,应抓紧研究制定网络安全配套法规和规章,如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网络安全审查条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

第二,出台《电子商务法》,保障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目前我国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非常滞后,缺乏有关电子商务的总体性、原则性规范,缺乏有关电子商务交易整个流程的实质性规范,无法满足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需要,不利于有效打击网络交易欺诈行为。因此应尽快出台《电子商务法》,为电子商务发展、电子交易安全和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法律保障。

第三,制定《网络信息服务管理法》,规范网络信息服务市场。网络信息服务形态日新月异,网上不良有害信息也时常泛滥成灾。应在总结现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立法和执法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出台《网络信息服务管理法》,明确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完善互联网信息服务监管体制和机制,明确各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完善法律责任体系,加大处罚力度,形成对非法和不良信息的威慑力;建立多方参与机制,实现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和社会公众的共同治理,促进网络信息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四,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互联网使得个人信息能够永久留存并能够海量聚集。当前互联网企业对个人信息的“掠夺”和滥用不仅侵犯了个人信息权,亦对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形成威胁,应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信息主体的权利以及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存储和利用等环节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障个人信息权,维护公民网络隐私利益。

第五,研究制定《电子政务法》,促进电子政务发展和政务数据开发利用。电子政务能够大大提高国家治理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我国尚未建立有关电子政务的基本法律制度,这严重阻碍了电子政务的发展和政务数据的开发利用。出台《电子政务法》,确立政务信息化、自动化和无纸化的基本要求,建立政务信息公开、共享、保护等方面的基本制度,有利于推动和保障电子政务的开展,促进政务数据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六,适时出台统一的信息通信法,促进网络融合。推进三网融合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传统的电信和广电法律体系相互独立,实际上形成了相互进入、互联互通的壁垒。现行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障条例》和《电信条例》等已经严重滞后,再分别制定《电信法》和《广播电视传输保障法》不能适应广电业和电信业融合发展的客观需要。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统一的信息通信法,促进网络融合和网络资源有效配置,加快网络统一市场的形成。

作者: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 谢永江

编辑:邢贺扬

关键词:网络立法 谢永江 法律 网络空间 维护网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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