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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阎建国:二审案件必须开庭审理

2016年05月03日 11:09 | 作者:穆建民 | 来源:九三学社中央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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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座谈会,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对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意见建议。全国人大代表、九三学社中央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阎建国出席会议并建言。

阎建国说,1979年制定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很多内容已经不能与时代相适应,尤其近几年,三大诉讼法相继进行了大幅度的修订,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很多新创举和新设置。此外,司法改革的推进,使司法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比如诉讼服务中心的建立,最高法巡回法庭的设置,法院经费由中央和省级财政统一拨付,法官员额制改革及其他司法工作人员的配置,专门法院的设置及程序等,都需要在人民主法院组织法中体现。阎建国认为,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订应与司法体制改革相衔接,以法律形式将司法改革成果固定下来;应具有前瞻性,不仅体现当前成果,更应该引领我国司法方向;与法官法等相关法律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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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建国就此提出4点建议。一是成立中央司法经费局统一拨付司法经费,实现法院系统人财物垂直管理,法官员额制改革及行政案件执行难问题应统一在这次法院组织法修改中一并解决。二是二审案件必须开庭审理。虽然法律规定二审开庭是原则,不开庭是例外,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开庭的二审并不多,尤其刑事诉讼案件能开庭审理的更少。二审不开庭直接侵犯了当事人举证的权利,容易造成对司法公正的不信任。要从根本上解决二审不开庭,必须修改法律,规定二审必须开庭,开庭的例外则应以当事人和律师的同意为前提,而不是“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可以不开庭审理”,对此当事人和律师没有任何救济途径,实践中也的确存在律师交上诉状的同时,提交一份《开庭审理申请书》,但二审法院并非都会答复或采纳律师的意见;也存在上诉状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提出很多异议,被告人、被告人近亲属强烈要求二审开庭与证人对质,二审法院并未采纳,未开庭而直接裁定维持原判。在见不到二审法官、不能质证及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某种程度上就会影响到审判的公正。二审必须严格规定和执行开庭审理,允许在各方当事人一致统一和律师同意下的不开庭审理,是合理的制度设计。三是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讨论决定,是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环节,是对重大、疑难、复杂等案件先前审判行为的监督环节,起着修正先前不当审判行为和实现公正审判的双重作用。应明确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及专业、经验、理论及业务素质等条件,并明确经审判委员会审理的案件的责任追究规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应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及法学专家学者列席,发挥监督咨询作用。四是明确成为专业法官会议法官的条件及性质。如,具备较高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不与行政级别、待遇和职务级别挂钩等。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将专业过硬的法官选入,保证专业法官会议作出的咨询意见更有效。

座谈会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主持。全国人大代表孙宪忠、李大进、李泽林、姜健、林志梅、戴仲川、朱列玉、陈舒,全国政协委员侯欣一也在会上发了言。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会议。

编辑:秦云

关键词:阎建国 二审案件 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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