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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新技术新产品等不急于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

2016年05月09日 15:23 | 来源:发改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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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需要推进哪些改革和配套制度建设?

答:

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就此提出了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准入机制、审批体制、监管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信息公示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法律法规体系等一系列要求。

在准入机制方面,《意见》提出,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政府不再审批。对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事项,可以区分不同情况探索实行承诺式准入等方式,进一步强化落实告知性备案、准入信息公示等配套措施。

在审批体制方面,《意见》提出,对限制准入事项中需要审批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审批权限,规范审批权责和标准,精简前置审批,实现审批流程优化、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权责清晰。其中,涉及国家安全、安全生产等环节的前置性审批,要依法规范和加强。

在监管机制方面,《意见》提出,要按照简政放权、依法监管、公正透明、权责一致、社会共治原则,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优化对准入后市场行为的监管,确保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事项放得开、管得住。有关部门要强化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等的制定、调整和管理,严格依法设定“红线”,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行业自律机制。

在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方面,《意见》提出,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中国”网站和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各类市场主体从事生产、投资、流通、消费等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要推动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要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投融资、土地供应、招投标、财政性资金安排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者依法实行市场禁入。

在信息公示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方面,《意见》提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要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及时公示。

在法律法规体系方面,《意见》要求,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要坚持改“旧法”与立“新法”并重,确保市场准入管理措施职权法定、事中事后监管有法可依。

此外,《意见》还对建立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投资体制、商事登记制度、外商投资管理体制,以及营造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提出了要求。

问:《草案》是怎么编制出来的?包括哪些内容?

答: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是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实体性内容。清单的梳理和编制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早在2015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就启动了这项工作,先请国务院所有负有市场准入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全面梳理禁止和限制市场主体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统一分类标准,提出本部门、本单位建议列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事项,尔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作了甄别、审查和汇总。《草案》的编制,也检验、校正了《意见》的观点、措施,提高了《意见》的科学性、准确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期间,多次召开部门、地方、企业和学者座谈会听取意见,先后五次书面征求国务院60多个部门和机构的意见,两次征求地方政府意见。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形成了目前公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

《草案》根据《意见》确定的法治原则、安全原则、渐进原则、必要原则、公开原则汇总审查形成,列明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草案》共328项,包括:禁止准入类96 项,限制准入类232项。

编辑:王沥慷

关键词:发改委 负面清单 新技术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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