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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新技术新产品等不急于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

2016年05月09日 15:23 | 来源:发改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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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市场主体来说,《草案》应当怎么看?怎么用?

答:

为方便公众查询和使用,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草案》体例、版式主要参考了“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从纵列看,《草案》共有“项目号”、“主题词”、“禁止或限制措施描述”三列。其中,“主题词”是为了让市场主体一目了然、便于查询,对若干相同相近领域事项所作的提炼;“禁止或限制措施描述”就是禁止或限制市场主体投资经营某行业、某领域、某业务而采取的具体管理措施。

从横行看,《草案》分为“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每一类中又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细分。“禁止准入类”,即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的事项。共96项,包含762个细项,涉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15大类。“限制准入类”,分两种情形,一种是,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决定的事项;一种是,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的事项。共232项,包含867个细项,涉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19大类。

【链接】

●延伸阅读之一: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5号,引自中国政府网)

●延伸阅读之二:国新办举办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和解读《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引自中国政府网)

编辑:王沥慷

关键词:发改委 负面清单 新技术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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