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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两刑警侦办诈骗案反成被告人 张越插手此案

2016年06月27日 07:02 |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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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法院未获管辖权就开庭审判原办案刑警

事情随后陡转:两名犯罪嫌疑人走出看守所的一个月后,此前侦办该案件的两名刑警刘延波、孙盟盟却失去了自由。

调查这两名刑警的,正是接手诈骗案的张家口政法系统。2013年12月5日、6日,张家口市桥东区检察院先后对二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4年3月27日,该院向桥东区法院指控称,刘延波涉嫌滥用职权罪,孙盟盟涉嫌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

二人被指控滥用职权罪的原因之一,系检方认定邯郸警方对孙某某、杜某某案无管辖权,且在侦查期间未按照《河北省公安厅关于正确使用执法办案系统的要求》将案件网上流转。

辩护律师认为,邯郸县公安局有权管辖前述诈骗案,“给杜某某、孙某某转账的时候,赵姓商人之妻分3笔通过中间人将500万元打给了杜某某,其中,有350万是通过位于邯郸县的银行转账的,所以在邯郸县公安局报了案”。

记者查阅有关判决,证实了转账地点的说法。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2011年5月实施的《关于办理流动性、团伙性、跨区域性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这三类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而“犯罪结果发生地”又包括被害人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的账户转账或存款的地方。

在涉案刑警的辩护律师看来,存在管辖权问题的,反而是桥东区法院和检察院。

“桥东区法院的审理是‘先上车、后买票’。”辩护律师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2014年7月4日,河北省高院才指定桥东区法院管辖刘延波、孙盟盟案,然而,桥东区法院已于当年3月27日受理该案并在当天决定对两人逮捕,案件也在5月中旬开庭审理了。

对于管辖权的问题,桥东区法院有关法官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接受采访需要正式程序。

2014年9月,张家口市桥东区法院一审判决刘延波犯滥用职权罪、孙盟盟犯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刑3年零6个月、6年。

当年12月,张家口市中院在第一次二审中撤销了一审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理由是“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

辩护律师称,首次开庭时,案卷中也无河北省检察院指定桥东区检察院管辖的决定书,“该决定书是桥东区检察院侦办本案的唯一合法依据,未附卷显然不合逻辑”。律师上午开庭时要求公诉人出示该决定书,公诉人下午出示,并称来源于张家口市检察院的初查卷。

事实上,2013年10月22日,在河北省公安、法院、检察院指定宣化区有关政法部门管辖杜某某、孙某某诈骗案的一周之前,张家口市检察院就已与邯郸刑警的未来产生交集。该院反渎局收到了河北省检察院反渎局指挥中心的明传电报,内容为杜某某的代理律师向河北省委政法委递交的“关于邯郸县公安局违法办案的反映材料”。

刘延波的家属告诉记者,庭审时,刘延波当庭多次称曾被告知案件是由张越协调的。

编辑:杨岚

关键词:河北省 邯郸县 诈骗 刑警侦办诈骗案反成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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