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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民法总则”巩固30年来私权保护成果

2016年06月28日 09:38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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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将为整部民法典定下基调,也几乎是民法典改动最大的地方,而其最大的争议,又在契约自由、私产保护等方面。

据报道,备受关注的“民法总则草案”,于6月27日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这意味着,中国法治史上的里程碑之作——“民法典”编纂工作正在走向前台。

这次新闻中披露出的诸多变化,无疑将广泛改变国人的生活,如将民事一般诉讼时效拟由2年延长为3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从十周岁下调至六周岁。

细枝末节固然重要,但更要从大历史角度看待这部“民法总则草案”乃至整个“民法典”编纂。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中国将编纂民法典。编纂民法典,往往是国家历史上的大事件:风云跌宕的法国大革命,最终凝结为了《法国民法典》,确立了契约自由和平等原则,从根本上解决了法国封建势力复辟问题。

新中国历史上,曾有三次编纂民法典的努力,但都因市场经济不发达,立法者对私有产权等基本理念难以达成共识而流产。1986年制定的,也正是这次“民法总则草案”拟取代的《民法通则》,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民法总论”部分。它不仅包括了民法基本原则,还包括侵权、合同法等内容,在当时法律奇缺的情况下,《民法通则》起到了“小民法典”的作用。之后,《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陆续公布,应该说,目前中国的民法体系已初步完成,成为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法律支撑。

但也应看到,这种分散的民事立法的弊端,就是各方之间需衔接、有矛盾的问题,特别是代行“总则”职能的《民法通则》还是30年前制定的,有着明显的问题,一是规定粗疏,二是带有计划经济色彩,其中甚至有“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无效”等古董条款。

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去年3月就明确了“两步走”的民法典编纂思路,即先编制民法典总则,再整合其他民商法律为民法典。注意,民法典总则是需要“编制”,其他的法律只需要“整合”,这也凸显出了此次“民法总则草案”的重要意义。

“民法总则草案”将为整部民法典定下基调,也几乎是民法典改动最大的地方,无疑是改革的攻坚战。怎么彻底去除现行《民法通则》中的计划经济残留?怎么以法的形式“重述”并巩固30多年来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成果?怎么厘定市场和权力的关系?

“民法总则草案”必然涉及很多利益调整和激烈博弈,这次报道披露“降低限制民事责任年龄”等内容就不乏争议,但“民法总则”更大的争议是在契约自由、私产保护等方面。

比如,近年一些地方政府提出的限购政策,如何与“契约自由”原则相融合?限购、限贷政策,能否构成民法意义上的“不可抗力”?再如,私企与国企之间发生民事纠纷,不少法院往往以国企代表“公共利益”为由,不支持私企提出的恢复原状的诉请,民法最基本的“平等原则”如何在“民法总则草案”中得到重申和巩固?

如果说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民法通则》因中国市场经济的不健全,很多民法原则还是纸上谈兵,如今中国市场经济已相当发达,“民法总则”作为未来民法典的灵魂,字字句句都有深刻的现实指引意义。它也理应在保障契约自由、保障合法私有财产等方面有巨大进步,能够巩固30年来改革的成果。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民法总则 私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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