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人物·生活>集·言论集·言论

吴学安:将行政应诉纳入规范化轨道

2016年07月12日 10:18 | 作者:吴学安 | 来源:人民政协网
分享到: 

为贯彻落实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保障行政诉讼法有效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了《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以下称《意见》)。文件对出庭应诉、答辩举证、判决执行以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等行政诉讼的各个环节中行政机关的法定作为与明令禁止,提出明确要求。

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各地区、各部门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消极对待行政应诉、干预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到位、行政应诉能力不强等问题依然存在,有的还较为突出。以国务院名义出台约束性文件,被约束对象覆盖各级行政机关,其权威性不言而喻。

今后对于“民告官”案中,官员无正当理由“躲猫猫”不出庭或仅委托律师出庭等行为被终止。在行政审判典型的“民告官”案件中,存在着“告官不见官”、“出庭不出声”、“出庭不出效”等问题。据此前媒体报道,在“民告官”案中,个别省份的官员应诉率相当低,甚至有些省份有近一半官员不出庭应诉。其实,行政诉讼之难有多方面的展示空间,除了领导出庭难外,立案难、判决执行难等问题叠加,对“民告官”之难的现实语境,其实并不难得出一个中肯的司法判断。

相较于行政诉讼立案难、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少、判决执行难等问题,《意见》最引人关注的应是第二条,以“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为题引出的一段表述。《意见》明确表示“行政机关不得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者口头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或者对依法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司法实践中,这样的例子并不少见,政府以大局之名公然干预司法,司法以服务地方建设之名接受甚至配合这种干预,这是“民告官”诉讼从立案难、胜诉难到执行难,一揽子司法怪象的病灶所在。

“民告官”,按说应当是很正常的事,但它却很少表现为正常的事,所以,一有“民告官”的事就会成为抢眼的新闻,引起社会的关注。新出台的《意见》,在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方面提出新的要求,一方面,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另一方面,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有利于从根源上化解老百姓与行政机关的纠纷,解决实体问题。

行政机关以自律的方式直面问题,对从制度层面解决“民告官”系列难题有推动作用,而从司法逻辑出发的整体性解决方案,则尤其需要司法权自身的专业回归和职权的独立行使,靠内生动力排除干扰。一方面,明确行政应诉工作职责分工,强化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关或者机构的行政应诉责任,同时发挥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的组织、协调、指导作用,确保行政应诉工作力量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另一方面,《意见》对行政机关支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行政审判工作提出了五个方面的具体要求,一是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二是认真做好答辩举证工作;三是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四是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开庭审理工作;五是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更主要的是,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考核,将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自古以来,人们都认为“民告官”是一个自不量力的事,是不可能告赢的事情,更是一些“另类”人所为。“民告官”,多是因为不服,要讨个说法才来告。“不服”,可能是因为不懂相关规定,也可能是因为臆测有“暗箱”操作等。不管出于哪种原因,总之就是和行政机关有了隔阂,交流不畅了。而行政应诉,针对原告诉求辩护,这个过程就是个交流的过程,是给出说法的过程。说的对不对,由法院作中立的第三方进行依法评判。行政应诉成为行政机关平时是否依法行政的公开展示课,在这样的格局中,诉讼双方地位是平等的,而在平等地位上的交流无疑更有说服力和可信度,从某种意义上讲,庭审现场就是一次对平时依法行政过程的集中检验,应诉则是应对检验的公开展示课。

(作者系江苏省连云港市司法局干部)

编辑:邢贺扬

关键词:吴学安 行政 规范化 行政诉讼法

更多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