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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制度消解“自己请人监督自己”的质疑

2016年08月02日 15:40 | 作者:刘武俊 | 来源: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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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最高检印发《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根据两份文件,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可对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存在的1 1种情形实施监督。新规对于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健全检察权运行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众所皆知,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任何行使公共权力的机关都要接受监督,检察机关自然也不例外,在监督其他机关的同时,自身也必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正是基于这样的法理和现实需要,人民监督员制度应运而生。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监督司法的直接形式。

人民监督员制度创立之初,人民监督员通常由检察机关商请其他单位和组织进行推荐,经检察机关考察确认后产生,引发社会舆论对检察机关“自己请人监督自己”的普遍质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改革势在必行。如今,人民监督员改由司法行政机关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的来源更为广泛,选任方式更加科学,人员构成更加科学合理,监督的底气更足。

人民监督员应平民化和基层化而非片面的精英化。这次新规的亮点之一是高中以上学历、年满23周岁可担任人民监督员。之所以只规定了高中学历,主要是从人民监督员职责定位出发,并考虑基层实际。同时,明确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者被开除公职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对于那些因身份、职务原因不适合担任人民监督员的人员,主要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和人民陪审员,明确规定不列入选任对象。

监督范围进一步扩大,由7种增加到11种,基本涵盖了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容易出现问题的各关键环节,将案件办理的各关键环节置于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之下,有利于监督检察机关自觉践行阳光司法,避免检察机关违规办事,更好地保障了当事人的人身权益。

人民监督员也必须接受群众的监督。用更便捷的方式、在更大范围公开人民监督员姓名和联系方式,才能让人民群众更好地监督人民监督员的履职情况,让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更加积极主动,消除挂个人民监督员的名号却碌碌无为的情形。新规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要公开人民监督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畅通群众向人民监督员反映情况的渠道。建议在有关部门的官方网站以及当地媒体公布人民监督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人民监督员应严格实行履职回避,明确人民监督员是监督案件当事人近亲属、与监督案件有利害关系或担任过监督案件诉讼参与人的,应当回避。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改革就是要让人民监督员的角色真正实至名归,用科学健全的选任制度消解检察机关“自己请人监督自己”的质疑。(刘武俊)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人民监督员制度 自己请人监督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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