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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组织称环境公益诉讼未在全国铺开 仅14省份受理

2016年08月22日 10:38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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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枫认为,法律对主体资格有比较严格的限制也是一个原因。她说,尽管新环保法已经明确了社会组织的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但是,实际诉讼过程中,一些案件仍然遇到“门槛”问题。“2015年12月,针对云南昆明大型炼油项目,自然之友提起的重大风险预防性诉讼,已按要求提交补正材料,目前仍在等待结果。”葛枫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就2010年大连“7·16溢油事件”,大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也曾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但是,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葛枫透露,2015年3月,自然之友提起的重庆渣堆水污染案和内蒙神华煤制油项目草原生态破坏案至今没有收到法院的任何回复。

究其原因,葛枫与王惠诗涵认为,各地法院对民事诉讼法、新环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理解不一。“有的做限制性的理解,有的做宽松式理解。”她们建议,在目前只有少数几家环保社会组织有意愿有能力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现实状况下,对其主体资格的法律规定不宜做过多的限制性解释。

同时,她们认为,在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冲突比较明显时,环境司法如何能够保持独立,不受行政等各方力量的影响是关键。此外,目前,社会组织发展的还不成熟,很多地方的法院对社会组织的了解有限,因此会十分谨慎的对社会组织进行资格审查,这也影响了法院受理环境公益诉讼。

葛枫与王惠诗涵提出,不能再为环境公益诉讼立案设置门槛。

建议允许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自然之友对2015年社会组织为原告的环境公益诉讼各省立案情况进行梳理发现,全国只有江苏、贵州、山东、福建、浙江、宁夏、辽宁、湖南、河南、海南、天津、北京、安徽和四川等14省(市)的法院受理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

“从统计情况来看,江苏、贵州、山东和福建在立案数量上分别是11起、8起、4起、4起;浙江、宁夏、辽宁、湖南、河南、海南、天津、北京、安徽和四川也实现零的突破,分别有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立案受理。”葛枫说,综合分析来看,一个区域是否有专门的环境司法机构设置、当地政府及司法系统是否对环境司法和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持积极开放的态度,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当地能否得以有效实施的关键因素。

据她介绍,贵州省的8起公益诉讼案件均在贵阳清镇市人民法庭生态保护法庭立案受理;福建省共有4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立案受理。“福建省是林业大省,之前,省各级法院系统有专门的林业审判庭,现在更名为‘生态环境审判庭’,将单纯的林业林权保护拓展到全面的生态环境保护。”葛枫说。

葛枫指出,全国34个省级行政区中只有14个省(市)受理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她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尚未在全国范围内铺开。

编辑: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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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环保法 环境公益诉讼 环保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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