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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组织称环境公益诉讼未在全国铺开 仅14省份受理

2016年08月22日 10:38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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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社会组织不能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也是一个缺憾。“由于行政诉讼法缺乏公益诉讼的明确规定,2015年没有社会组织为原告的行政公益诉讼。”葛枫说,目前,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以行政公益诉讼为主。在此基础上,也应该积极探索行政公益诉讼主体的多元化,鼓励社会组织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之一来进行探索。

葛枫提出,社会组织举报到检察机关,要求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如检察机关无正当理由不提起的话,社会组织作为主体发起行政公益诉讼,符合立案条件,法院应当立案。

新老法律不衔接影响案件受理

据葛枫介绍,大连环保志愿者协会诉中油燃料油股份有限公司等7被告海洋污染案中,大连海事法院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裁定原告不符合起诉资格,不予受理。同样是针对溢油事件提起的诉讼,“绿发会诉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及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海洋污染案”却被法院依据环保法受理。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第二款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这条规定如何与新环保法第58条规定衔接成为亟需解决的立法问题。”葛枫表示。

钱从哪来到哪去问题仍未解决

经费不足是影响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原因之一。

据葛枫介绍,环保组织从事环境公益诉讼需要资金支持。据她介绍,环保组织在进行环境公益诉讼过程中,除了要承担鉴定评估费、律师费外,还要承担调查人员的调查费用等等。

王社坤、马荣真透露,近一半的环保社会组织年度经费预算不到50万元,大部分环保社会组织的年度预算都在100万元以下。环境公益诉讼成本动辄数百万元,对大部分环保组织来说负担很重。

除了环保组织从事公益诉讼“钱从哪来”的问题仍没有解决外,葛枫认为,环境公益诉讼中的生态环境修复和损害赔偿费用的使用管理及监督机制尚需建立。也就是说,“钱到哪去”的问题也未解决。

从江苏泰州1.6亿元天价公益诉讼到近期中华环保联合会在山东胜诉的大气污染案,葛枫表示,2015年结案的个案大都涉及修复及生态损害赔偿费用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她建议,应该鼓励在个案实践中探索适合我国和各地方情况的管理和监督模式。“但无论是何种模式,其中最重要的是这类资金要接受包括原告在内的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资金的使用透明公开。”葛枫说。

编辑: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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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环保法 环境公益诉讼 环保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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