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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路“打点”到最高法,怎能重责轻判

2016年08月24日 09:12 | 作者:金泽刚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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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仅对犯行贿罪判处刑罚,对相应的受贿人员不予刑事处罚,这样的反腐结果,明显有违司法公正。

据新华社报道,为赢得一起借贷引起的诉讼,河南顺天化工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王顺喜从地方中院一路“打点”到最高法,将卡直接送到了最高法环境资源保护庭内勤魏某手中。五年里,王顺喜先后用掉14张银行卡、24.7万余元,行贿新乡中院和河南高院的8名司法人员。河南洛宁县人民法院近日公布,行贿人王顺喜,被洛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据悉,收受贿赂的8名司法人员中的6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的追究。

我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相关司法解释又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行贿的金额已达到24万余元,且行贿对象涉及多个司法工作人员,向多名司法人员行贿,已出现错案判决,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属于刑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即使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也未必一定要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对行贿人判处一年半的有期徒刑明显有重责轻判之嫌。

就在行贿人王顺喜被逮捕半年之后,他曾行贿的新乡中院三名合议庭法官,一人被免去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两人被免去副庭长职务,包括其他受贿人,均未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信息,这是留有疑问的。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确立的贪污受贿犯罪“数额+情节”的定罪和量刑模式,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再看非数额情节,本案多名司法人员共同为行贿人“办案”,知法犯法,其违法情节只应该评价为严重,看不出有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本案无论是从犯罪数额还是其他情节要素来看,收受三万元财物的数名司法人员已经涉嫌受贿犯罪,只是免去相关人员的行政职务,难免有处罚过轻之嫌,也是有违新的反腐败立法精神的。

况且,司法人员受贿之后徇私枉法,涉嫌数个犯罪行为,更应该严惩。同时,本案仅仅对王顺喜犯行贿罪判处刑罚,对相应的受贿人员不予刑事处罚,这样的反腐结果,也明显有违司法公正。

思想家培根曾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所造成的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法官本是人们心中正义的化身,但因为一些错案的发生,加上的确存在司法腐败现象,导致诸多民众心目中形成了一个“事事靠打点”、“处处找关系”等背离法治社会的 “共识”。在司法改革的进程中,扭转这样的所谓“共识”必须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对构成犯罪的司法人员更没有理由以行政处理代替刑事追责。

□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河南 顺天化工 行贿 受贿 反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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