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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告官不见官”就应实行司法监督

2016年08月29日 10:08 | 作者:罗瑞明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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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近日,江苏有群众要求宝应县广洋湖镇政府信息公开,并将其告上法庭,但镇政府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最终依法缺席审理。高邮市法院向镇政府的上级宝应县政府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并要求将处理结果函告法院。

“民告官”案件,有“民”就得有“官”。按照《行政诉讼法》第3条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委托行政机关相应工作人员出庭。《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更要求,“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该镇镇长称“把出庭应诉的时间给遗忘掉了”,但这本质是对“民告官”案件不上心。官员出庭,是尽法定义务,而不能想不出就不出。

对于“民告官”案官员不出庭的监督,之前更多的是行政部门实行,少见司法部门介入。司法部门介入提出司法建议书,虽说只是建议,但分量重,可以将案件详情直接通报,且带有法律效力,是司法监督的一项内容。

要实现“告官就得见官”,不仅需纪律约束,更需要法律保障。以往法院向一级政府发这种司法建议书的情况很少见,大多是内部沟通,此次动了真格,也往促进行政应诉常态化迈出了重要一步。

□罗瑞明(职员)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告官不见官 民告官 司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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