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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卖非碘盐被刑拘,身犯何罪

2016年09月08日 10:22 | 作者:殷国安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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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销售了非碘盐不涉及犯罪,深圳警方无需介入,只要由盐业部门或工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就可以,对其立案,让人匪夷所思。

深圳宝安区一便利店非法销售非碘盐,店主庞某被拘留13天。9月2日下午3时,媒体从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处获悉,检察院对庞某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下午4时,庞某的妻子李某告诉记者,宝安区翻身派出所已作出了让庞某取保候审的决定。

店主庞某先是被刑事拘留,被逮捕后又取保候审,庞某到底身犯何罪?原来,开便利店的庞某从某批发部进了54袋盐,其后卖了26袋。庞某称,因包装上标明是碘盐,所以他并不知道这些盐其实为非碘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零售了几包非碘盐,怎么就犯罪了?

深圳警方一开始就是将其当作犯罪处理的,所以他们对庞某的拘留不是行政拘留,而是刑事拘留。那么,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了非碘盐,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销售食盐,真的涉嫌犯罪吗?其实,这两条都只涉及行政违法。没有经过办理手续就销售食盐,可以要求其完善手续,或者进行行政处罚,这都是盐业部门或者工商部门的事。至于销售了不含碘的盐,又应该如何处置,是否涉嫌犯罪?

对此,国务院的《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对销售不符合食用盐卫生标准的原盐和加工盐、土盐、硝盐和非碘盐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他们的职责分工,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深圳市盐业管理处罚规定》对于销售非碘盐的处罚做出了明确规定:“没收非法经营的盐产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数额巨大的,最高可罚盐产品价值五倍的罚款。”

这就是说,庞某销售了非碘盐,并不涉及犯罪,深圳警方无需介入,只要由盐业部门或工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就可以了。深圳警方将其刑事拘留,在检察院不批准之后还不撤案,着实让人匪夷所思。总而言之,我们不仅需要纠正错案,而且这种滥用执法权的现象需要有一个解释。

□殷国安(职员)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售卖非碘盐 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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